中青年整合住宅补贴资源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屋低利貸款方案 以 前一 年 度臺灣 地區 家 庭收支 調查 報 告戶數 20% 以下所得為標準。 1. 無職業 身份別之限制 2. 家庭組 成:須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不能申請 中 華民 國 年滿20 歲以上 40 歲( 含) 以 下之青 年, 其 本人、 配偶 、 戶籍內 直系 親 屬及其 配偶 均 無自有住宅。 : 220 萬元。 :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 7 年不高於年息3%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 率 調 整 ; 目 前 為%;以後年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 1%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所購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 依序或抽籤方式辦理。 14 貸款部分, 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貸款人議定之利率支付。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 「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計畫」 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按官等辦貸,其標準分別為簡任 220 萬元、薦任 180 萬元、委任 150 萬元。 利率目前為年息 %(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 %計算)。 評點方式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理 , 其 中 家庭 年 所 得 點數佔 35%。 得 級 距 依 台灣 省 、 台 北市 及 高 雄 市等 行 政 區 域, 研 訂 十 一個 所 得 級 距值 , 年 所 得額 落 在 不 同級 距 範 圍 內, 獲 不 同 點數。 1. 勞工保 險年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 1年以上者。 ( 2) 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年資不予限制 2. 勞工家 庭類別分為五類: ( 1) 第一類(三代同堂):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 出申請;或無配偶單身勞工,本人年滿 40 歲,以本人提出申請 住 宅狀 況 應符合 下列 條 件之一: : 勞 工 本 人及 家 庭 眷 屬經 財 稅 資 料查 詢 , 均 未曾 有 任 何 房屋 座 落 紀 錄。 購 一 戶 住 宅者 : 勞 工 本人 及 家 庭 眷屬 經 財 稅 資料 查 詢 須 未曾 有 任 何 房屋 座 落 紀 錄, 僅 在 本 貸款開辦前 2年 內 , 由 本人 或 其 配 偶首 次 建 購 一戶 住 宅 , 並: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 220 萬元。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 ( 1) 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 %計算;目前為 % ( 2) 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 1%。 ,房地所有權取得登記原因應為「買賣」或「第一次登記」。 ,起造人應為勞工本人或配偶,房屋所有權登記原因應為「第一次登記」。 ,房屋主要用途登記為「住宅」或「含住或住宅」字樣,並以自住且戶籍遷入住所為限。 磚造以上。 評點方式 辦理。 15 1 者,本人年滿 20 歲,以本人、未婚子女及本人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 2) 第二類(已婚與父母共同居住):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配偶與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 3) 第三類(核心家庭):有配偶者,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提出申請;或有配偶者尚未生育子女,以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 4) 第四類(單身或單親勞工):無配於 取 得 所 有權 之 日 起 三個 月 內 辦 妥金 融 機 構 超過 七 年 之 長期 住 宅 貸 款, 尚 未 全 部清償者。 16 偶者,本人年滿 20 歲,以本人及父母 ( 父母雙亡得與祖父母 ) ;或本人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提出申請。 ( 5) 第五類( 40歲以上單身勞工):單身勞工,本人 年滿 40歲,以本人提出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辦理「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未 將家 庭 年收入 納入 輔 貸資格 1. 一 般產 、職業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 3 年以上者。 2. 適用勞 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參加公保年資累計 3 年以上者。 3. 有配偶 之在職勞工,以本人、配偶或子女或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者為一申請戶;無配偶之在職勞工,40 歲以上單身在職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戶。 僅 有 一 戶 房屋 , 並 以 自住 者 為 限 ,且 申 請 本 人、 配 偶 或 其尊 親 屬 至 少一 人 設 籍 該住宅。 記 日 起 至 申請 案 件 送 達日 止 屋 齡 達10 年以上。 :有配 偶 之 勞 工, 房 屋 產 權: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 50 萬元。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 ( 1) 勞工 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 %計算;目前為 % ( 2) 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 1%。 ,房屋主要用途登記應為住宅或含住宅字樣,住宅建材必須為加強磚造以上。 2. 經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其持分面積申請本人以40 平方公尺計算,並依原申請單位內之眷口人數,每一眷口加計 17 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在不超過 100平方公尺,且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列為前項第一款之房屋戶數計算。 隨到隨辦全年受理方式 17 本人須年滿 20 歲,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戶;但 40 歲以上單身在職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戶。 應 全 部 登 記為 本 人 或 配偶 或 直 系 尊親 屬 名 下 ,或 本 人 與 配偶 或 直 系 尊親 屬 共 同 持有 者。 無 配偶 之 勞 工 ,房 屋 產 權 應全 部 登 記 為本 人 或 直 系尊 親 屬 名 下或 本 人 與 直系 尊 親 屬 共同 持 有 者 ;但 40 歲以上單 身 之 勞 工, 房 屋 產 權應 全 部 登 記為 本 人 名 下。 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 年滿 20 歲、具有原住民身分、申請及配偶均符合首次建購條件。 得申請 1. 無 自用 住宅 ,或 雖 有 自 用住 宅 但 提 出房 屋 價 值 不及 10 萬元之證明者 , 不在此限。 超過 7 年因災 害 或 老 舊破損不堪 ,或因 廚 房 、 衛 220 萬元 ( 由承貸機構自有資金 )。 2 年期機動利率加 %,目前為%。 %。 無面積限制。 依序辦理 ,隨到隨辦。 18 生 設 備 欠 缺, 經 縣 市 政府 評 估 亟 待修建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 -輔導修建農宅專業貸款 年滿 20 歲以上,且在當地設籍滿 6 個月以上,擬修建自用農、漁宅者。 度: 每戶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台幣 120 萬元。 : 比照國宅基金貸款利率辦理。 目前為 2%。 依序辦理。 國防部 - 輔助官兵貸款購宅 無規定 國軍現役有眷無舍志願役軍、士官兵,服役滿 5 年以上者。 無規定 須 有自 有 住宅提供設定抵押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掛牌機動利率加%計息,並機動調整。 目前為 % 1. 將級: 34 坪型,貸款金額220 萬元。 : 30 坪型,貸款金額200 萬 元。 、士官長級:26 坪型,貸款金額 180 萬元。 、兵級: 24 坪型,貸款金額 150 萬元。 評點方式辦理。 國防部 - 輔助官兵購置住宅 無規定 國軍現役有眷無舍志願役軍、士官兵,服役滿 5 年以上者。 無規定 無 自有 住 宅者加 10 分。 一般銀行住宅貸款利率 : 34 坪型。 : 30 坪型。 、士官長級:26 坪型。 、兵級: 24 坪型。 評點方式辦理。 中央銀行. 增撥三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無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無限制 優惠利率:按郵 儲 2 年期定儲利率+ 1% %計算機動調整。 目前為 % 限於 93 年 11 月 20 日 ( 含 )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 依序辦理。 製表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19 附表二 各部會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情形表 單位:戶;萬元 機關及項目別 已辦妥貸款戶數 未清償貸款戶數 貸款餘額 剩餘補貼年限 結束期程 內政部 - 國民住宅貸款 283,730 79,317 11,370,676 30 124 內政部 -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121,571 70,034 7,257,522 30 124 內政部 - 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 12,264 11,249 2,161,334 10 104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 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計畫 102,949 48,714 4,746,711 22 11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辦理「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231,957 157,778 20,324,395 30 125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輔助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原住民購置自用住宅貸款 3,477 3,112 751,885 30 1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 - 輔導修建農宅專業貸款 1,833 1,833 100,743 7 101 國防部 - 輔助官兵購置住宅 29,625 21,317 2,089,987 20 114 中央銀行 - 1 兆 8 千億優惠房貸 ( 撥三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 842,496 662,113 109,403,583 21 115 合計 1,629,902 1,055,467 158,206,836 製表日期: 95 年 8 月 23 日 20 附表三 各部會辦理住宅業務之未來住宅業務移撥表 辦 理方式 機關 / 業 務 項 目 政府興建出售住宅部分 ( 墊款改建老舊眷村安置及配售官兵部分 ) ( 1) 餘宅滯銷 8 處 213 戶促銷配售作業,及其水電、修繕、空屋管理等費用處理。 ( 2) 改建剩餘土地 17 處 202 筆土地移交國產局後續處分後,辦理原眷戶 %輔助款結報及撥充購宅基金作業。 ( 3) 辦理小型眷村遷建後,土地處分及基金墊款事宜。 ( 4) 興建中眷村 1 處及待開工興建眷村 2 處之重建後,辦理餘宅遷建、配售及基金歸墊等業務。 ( 1) 經管之國宅用地 公頃之處分、撥用及管理維護。 ( 2) 彙辦台灣 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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