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大比大练兵法律法规培训ppt-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第 1款, 《 实施条例 》 第 55条第 3项。 处理此类案件注意事项: 一是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是“明知”; 二是承运人与多个货主之间的案值合并、拆分计算问题。  主观要求是 “ 明知 ” 的理解:  要求当事人必须是 “ 明知 ” ,这并非是特殊要求,而是对主观故意进行重点凸显。  专卖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对承运人是否 “ 明知 ” 负有举证责任。  办案时要注意:一是烟草专卖品的存放情况;二是车辆上运载货物的具体情况;三是当事人的口供等。 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 《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 (交通部发布 20xx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 29条规定:货物托运时应按按照要求填写托运单,并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据此推定,承运人应当对所承运物品的名称、性质、件数、包装方式应当完全知晓。 这是承运人法律上的法定义务,不能以 “ 不知道 ” 予以推脱。  但是,为了确保处罚证据的充分,专卖执法部门应区别实际情况、具体案例,注意收集案发时相关证据材料,如:存放点、包装物、伪装程度以及驾驶员历史档案有无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 案例分析:  一无证运输卷烟案件中,案值共计 9万元。 但是,货主有三人,分别为 3万元;而现场承运人有二人,其中一人是车主,另一人是驾驶员。  试问 货主、承运人(车主、驾驶员)是否构成犯罪。 (四)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 理解要点:  法律依据: 《 专卖法 》 第 23条、国烟专( 20xx) 18号文;处罚依据为 《 专卖法 》 第 31条第 3款, 《 实施条例 》第 55条第 4项。  具体处理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一是当事人应是消费者或者是卷烟工业业务员; 二是所携带卷烟的数量限制; 三是携带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而且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其时限在 10天; 四是 《 实施条例 》 第 55条第 2款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的规定处罚。 二个问题的理解 一是对消费者未持有携带证,携带超过 50条且少于100条的处理。 二是消费者购买的卷烟能否托运。 承运人能否承运。  (五)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 理解要点:  法律依据为: 《 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 27条;处罚依据为《 实施条例 》 第 62条。  构成要件:  一是当事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二是当事人必须有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三是当事人销售时具有主观过错。 一是当事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理解要点: ①属于特殊主体要求,主体当事人是否持有零售许可证; ②所持有的零售许可证是否有效; ③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是零售许可证的实际持证人(负责人)或是实际实际经营者,实际持证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雇佣、朋友、家人、亲属等)。 ④工商营业执照(零售许可证)中 “ 经营组成及方式 ” 分为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 案例:当事人辩称实施违规行为非持证人本人。  二是当事人必须有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违规行为理解要点:  ①证明当事人违规行为的证据问题。 证据主要有:涉案的卷烟、真假鉴定结论(卷烟质量鉴定小组或省质监站出具的鉴定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其中卷烟证据要求是必须为非法生产卷烟。  ②在定性、提取证据时要注意表述为 “ 非法生产的卷烟 ” ,而非 “ 假烟 ” 、 “ 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 或 “ 伪劣卷烟 ”等。 根据 《 专卖法 》 第 20条第 2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 专卖法 》 第 36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据此,涉及商标的案件(包括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非法承印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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