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重点知识整理(一)内容摘要:

还是报告表,是进行全面评价还是专项评价。 (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P10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 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3)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14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 ,采取 改进措施 ,并 报原环境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判断型选择题 ) ( 1) 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A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B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 C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D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E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 污染的措施。 ( 2) 防止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中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 开工 15 日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 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 公告附近居民。 IZ202030 节约能源法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 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 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IZ301140 消防法 ( P113)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根据《消防法》规定,在 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5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 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IZ301150 档案法 1 分 工程文件的归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IZ301160 土地管理法 1 道单选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 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 一般不超过 2 年。 IZ30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A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的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B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C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D 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IZ301180 劳动法 最高 2 分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 订立。 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掌握区分哪些为必备,哪些为可备)( P126) 16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B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 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A 随时解除 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 B 预告解除 即用人单位应当 提前 30 日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C 经济性 裁员 用人单位 应当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内的; B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P129) 女职工: A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未成年人: A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IZ301190 保险法 1 分 保险合同的订立 ( P133) 17 投保是投保人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 ;承保则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 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保险合同的履行( P135)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 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IZ301200 税法 营业税的税基 ( P141) 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 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建筑业实行固定比例税率,为 3% 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 为税基,其税率如 下: A 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区的,税率为 7%; B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城、镇的,税率为 5%; C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税基,其税率为 3%。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内资,外资统一税率,基本税率为 25%。 IZ301210 公司法 了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资格和义务( P148) IZ302020 合同法 18 IZ302020 合同的订立 45 道题 记忆 +理解 合同关系的成立,在于 有效的要约和生效的承诺 IZ302021 掌握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 A 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 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C 向要约人希望与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二者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 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订立 要约 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生效 要 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 构成要件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超期 承诺延误 实质性变更 19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IZ302022 掌握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计算。 IZ302023 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 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 IZ302024 掌握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地、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IZ302025 掌握 缔约 过失责任 (理解中把握) 缔约 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 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IZ302030 合同的效力 IZ3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在有效期作出 实质性变更 指包含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合同成立 有效 无效可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20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 IZ3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IZ3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B、 无权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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