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审查内容摘要:

论证 报告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 (四) 工 作单位 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 , 及时通知 市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 四 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 三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负责组建论证专家组。 专家组 成员人数 必须 为 5 人 以上。 第十 四 条 论证专家应当由论证会发起单位从 市 专家 库或省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论证 专家 中确定。 确定 论证 专家 组名单 、论证时间和地点 后 , 应当 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组 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人事上隶属于工程参建单位中各方的人员 ; (二) 与 参建各方中 有 重大 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 方案 科学公正 的人员。 第十六 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 分部分项工程 ,如 专家库 中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 向 市建设 局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推荐其它人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履行论证专家权责。 第十七 条 专家 论证 实行 专家 组集体 记名制 , 论证 后的 6 论证 报告 应由 每位专家的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八 条 对 论证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站 考核一次,报 市建设局 备案。 市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站 应建立专家 诚信 档案,实行专家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 参与历次论证 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九 条 专家 论证 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 论证发起单位 支付。 第 二十 条 专家 论证 工作纪律: (一) 在接到 论证 通知后不得 无故拒绝,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的,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 告知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二) 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 (三) 在 接到 论证 通知 后 ,不得与 参建 单位 进行 私下接触, 谋取 其他利益 ; ( 四) 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与 参建 各方 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 (五) 论证 时,不得发表任何 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 倾向性意见,不得对其他 专家 的 论证 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 在 论证 过程中,应服从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的监督和管理; 7 (七) 论证 专家一年内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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