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内容摘要: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 7. 2. 6 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 7. 2. 7 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 条要求。 36V 及 36V 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 7. 2. 8 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 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 7. 2. 9 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 GB6829— 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第 7. 2. 10 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 能。 第 7. 2. 11 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接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 第 7. 2. 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 的动力电路。 容量大于 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 7. 2. 13 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 7. 2. 14 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 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 7. 2. 15 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表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注: L L L3― 相线; N―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 PEN―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用线; 1―工作接地; 2―重复接地; 3―保护接地; M―电动机; H―灯;FQ―漏电保护器; T―隔离变压器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 7. 3. 1 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 7. 3. 2 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 7. 3. 3 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 7. 3. 4 条 对 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 7. 3. 5 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 —— 分配电箱 —— 开关箱; 二、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 —— 分配电箱 —— 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 7. 3. 6 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 7. 3. 7 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 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 7. 3. 8 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 7. 3. 9 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 7. 3. 10 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 7. 3. 11 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 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8. 1. 1 条 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 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 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 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 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 条、第 条和第 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 8. 1. 2 条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 条规定做重复接地。 设备的 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 8. 1. 3 条 手持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零。 第 8. 1. 4 条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性能应符合国标 GB1169- 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 其中绿 /黄双色线在任可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 8. 1. 5 条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 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 8. 2. 1 条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 GB 5144— 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第 8. 2. 2 条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 条要求。 第 8. 2. 3 条 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应作环形电气连接。 轨道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 对较长的轨道,每隔 30m 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 8. 2. 4 条 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 8. 2. 5 条 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 8. 2. 6 条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 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塔身高于 30m 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 8. 2. 7 条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 8. 2. 8 条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 8. 2. 9 条 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 8. 2. 10 条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第 8. 2. 11 条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检查 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 8. 2. 12 条 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第三节 桩工机械 第 8. 3. 1 条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 GB 1498— 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 IP 68 级规定。 第 8. 3. 2 条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 YHS 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 ,不得承受外力。 第 8. 3. 3 条 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 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第四节 夯土机械 第 8. 4. 1 条 夯土机械必须装 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第 8. 4. 2 条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 8. 4. 3 条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 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 50m。 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 10m。 第 8. 4. 4 条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五节 焊接机械 第 8. 5. 1 条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 地方。 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 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 8. 5. 2 条 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 第 8. 5. 3 条 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 YHS 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 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 30m。 第六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 8. 6. 1 条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 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 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 8. 6. 2 条 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 8. 6. 3 条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 第 8. 6. 4 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 8. 6. 5 条 手持式电动 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七节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 8. 7. 1 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 条和 条的要求。 第 8. 7. 2 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 YHS 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九章 照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 1. 1 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 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 9. 1. 2 条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 9. 1. 3 条 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一、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 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 开启式照明器; 三、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六、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 9. 1. 4 条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节 照明供电 第 9. 2. 1 条 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一、 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 电压值- 5%~5%。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 10%~5%。 二、 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 12~36V 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 10%~5%。 第 9. 2. 2 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器。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二、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三、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 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第 9. 2. 3 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 15A 及 15A 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 9. 2. 4 条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电源电压不超过 36V; 二、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三、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 9. 2. 5 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 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 9. 2. 6 条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 其中绿 /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 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 9. 2. 7 条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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