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艺手册(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监检项目整体合格 回 复 监检小组 回 复 监检 机 构并备案 施工单位将 A 类监检点的见证资料报监检机构存档(除产品技术文件) 施工 单位向监检机构报检 监检小组进驻现场 开工前资质及资料申报 受理 施工计划等返还施 工单位,汇总 见证 资料 施工单位 领取 监检 合格证及监检报告 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并对 施工单位 的见证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整体合格 施工单位提供的自检项目不少于《规则》要求的项目 资料补正 一般不合格项开具《监检工作联络单》 重大问题开具《监检意见通知书》 ( 1) 检验机构对施工单位资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时,应及时受理, 5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就视为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补正和监检人员复核时间除外,下同),一次性申报材料达 20 台以上的最多为 10 个工作日,自接收相关资料之日算起。 ( 2) 资质和资料查证合格后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验程序,施工单位对 相应的 主要零部件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 BDTJ/QZ2020 版本: A 版 第 0 次修改 标题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细则 第 8 页 共 50 页 实施日期: 2020 年 09 月 01 日 8 自检合格 后, 填写自检记录,进入 安装调试 阶段,调试 完毕后, 填写 自检记录。 施工单位对自检记录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可进行 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 的方式进行监检。 监检合格,在施工单位相应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A 类 项目监检 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其中额定载荷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验之后进行。 在上述监检过程中,对于 工序 需结合其后工序中的各项试验进行监检的项目,监检人员可以适当调整监检顺序。 问题处理 .1 监检 过程中 出 现下述 情况 ,监检人员应当 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填写的要求,填写并 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要求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 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 ( 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 ( 3)施工、自检 记录存在 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 ( 4) 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 实物不符。 ( 5)经现场监督发 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不合格。 ( 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 (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 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应当 按照 监检 方法, 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 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监检 过程中发现下述问题,监检人员应当 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 经 本监检 机构指定的人 员审核后,加盖 监检 机构公章发施工单位,同时报受检起重机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河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 处 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见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如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 BDTJ/QZ2020 版本: A 版 第 0 次修改 标题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细则 第 9 页 共 50 页 实施日期: 2020 年 09 月 01 日 9 受,或者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处理结果报 监检 机构, 监检 机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受检起重机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河北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 处 、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见 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 (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 (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 (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 经两次整改都 未能整改合格。 ( 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出现挠度不符合要求,以及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出现损坏现象。 ( 6)静载荷试验 、 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 — — 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 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 规定的时限内 报送处理结果; —— 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 监检 结果 多处 偏差较大; —— 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 —— 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 8) 施工单位对上一次出具的《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未能整改合格,或者 未在 该 《 通知书 》 规定的时限内 报送处理结果。 ( 9) 其他对受检起重机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在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按照规定的监检方法,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 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如果 监检 机构在《联络单》和《 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收到施工单位对《联络单》和《 通知书 》的书面异议, 应当按照 《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 》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监检证书》 、 《监检报告》 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的出具 监检 机构应当在监检工作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 按照 要求 , 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作 业 指 导 书 文件编号: BDTJ/QZ2020 版本: A 版 第 0 次修改 标题 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监督检验细则 第 10 页 共 50 页 实施日期: 2020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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