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立法完善内容摘要:

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①(2)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我国婚姻管理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合法成立的婚姻给予承认和保护,对缺乏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处理才能保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可给想进行违法婚姻的人一种严厉的警告,给因违法婚姻受到伤害的人一种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种种影响,确保婚姻的合法成立,全面防止违法婚姻。 (3)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在我国的婚姻实践中,因各种各样的违法婚姻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占很大比例。 对于这些违法婚姻我们不能听之任之,而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依法认定其婚姻无效,才能防患于未然,以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建立婚姻无效制度还可以对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早婚、重婚、近亲结婚等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和解除,以免给后代、国家、民族带来危害。 (4)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并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我国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对各种违法的两性结合打击不力,造成了大量违法婚姻的出现。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违①薛宁兰:《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民商法学,2001 年第 8 期,第 84 页。 5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 法结合一经发现,可以及时依法处理,这不仅可以减少另一方当事人所受的痛苦和伤害,而且可以依法对违法者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使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 2001 年修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具有非常重要①(1)完善婚姻立法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充实了我国婚姻法内容,使结婚制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2)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确规定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使所有的公民都知道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将产生何种效力,承担何种责任,这对于维②(3)增强了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调整作用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给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一个明确的特定概念,在效力上给予明确的否定。 同时,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也是对缔结违法婚姻的人的一种严厉警告,对因违法婚姻而受到伤害的人的一个有力的支援。 (4)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无效婚姻制度,明确划清了婚姻合法与违法及其法律后果的界限,为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据此来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还可以依据这种宣告和撤销,来追究违法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该违法婚姻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5)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狭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汲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①②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1—124 页。 夏吟兰: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50 页。 6的法律意义: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二、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狭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当事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在法律上、事实上均不发生效力的两性结合。 在世界各国关于结婚的立法中,对于违背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最早的规定是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从中世纪的寺院法正式建立起狭义无效婚姻制度,直至 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使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共同成为对违反结婚法定要件的两性结合的一个认定,以后又有一些国家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 就目前情况来说,由于对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由的划分较为复杂,难以达成共识,故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单采取狭义无效婚姻制度,而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如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罗马尼亚、古巴、秘鲁、保加利亚等国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有的国家则取消狭义无效婚姻制度,单设可撤销婚姻制度,如德国 1998 年 5 月通过《重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1998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结婚法有关欠缺结婚要件婚姻(第 1313 至 1318条)的规定中,不设狭义无效婚姻制度,仅设可撤销婚姻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日本、英国。 ①(一)单轨制国家法国、俄罗斯、意大利以及美国各州均只规定了狭义无效婚姻制度。 在这些国家中,不论是违背公益性要件的婚姻还是违背私益性要件的婚姻,均属于无效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它们所规定的狭义无效婚姻包括两种,即当然无效的婚姻与宣告无效的婚姻。 当然无效的婚姻无须经过法院宣告婚姻即为无效,宣告无效的婚姻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为无效。 但是,对当然无效的婚姻,也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请求权主体及诉讼时效的任何限制,而宣告无效往往有许多限制因素。 在上述四个国家中,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单采宣告无效婚姻制度。 而美国部分州兼采当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57—160 页。 7下面就这三类国家分别进行一些比较研究。 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制度。 对于违背公益性要件的婚姻,一般为当然无效的婚姻;对于违背私益性要件的婚姻一般为宣告无效的婚姻。 然而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完全摈弃了“当然无效”婚姻制度,只规定了“宣告无效”婚姻制度,即使是违背公益性要件的婚姻,也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其为无效。 并且,该法第 208 条丁、戊款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法庭应该宣布婚姻的无效自结婚之日起算,除非法庭在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包括有溯及力的判决对第三方的影响)之后,认为不使判决有溯及力是公正的。 本法关于夫妻双方财产、抚养及监护的条款,在有关宣布婚姻的判决中均无溯及力。 ”从上述国家所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来看,它们存在一些共同点:第一,都规定了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限或排除条件。 如法国规定,未经合意或对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的,自一方配偶取得完全自由之日起,或者自其意识错误之日起,与另一方连续同居达 6 个月者,婚姻无效之诉不予受理。 意大利规定,直系姻亲之间缔结的婚姻,婚礼举行 1 年后不得再对其提起诉讼。 第二,一般都采取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但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对善意配偶和子女一般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如俄罗斯规定,对善意的配偶一方,法院应适用有关离婚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确定其从另一方获取生活费的权利,对确认婚姻无效之前共同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并确认婚姻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有效,善意一方有权按照民事立法规定的规则请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 208 条规定,①现行《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而未规定狭义无效婚姻,即使是违背公益性要件的婚姻,也属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也不仅限于当事人,如对结婚时重婚的,还可以由主管行政机关以及第三人请求撤销。 在 1998 年以前,原德国婚姻法采取双轨制,既规定了狭义无效婚姻制度,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鉴于宣告无效与可撤销都是基于申请权人的请求并经法院判决而予以宣告,在程序上并无区别的实际效果。 为了尊重婚姻的事实性,缓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德国学术界越①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100、1112145页。 8婚姻无效时,对善意配偶推定其具有婚姻效力。 来越多的人主张在身份法领域废弃传统的无效婚姻制度。 1998 年 5 月 4 日,德国议会通过《重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对于有瑕疵的婚姻不再作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在婚姻法重新纳入《德国民法典》以后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其实,如果仔细考察《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可以发现,它与俄罗斯、法国、意大利、美国等所规定的宣告无效的婚姻制度虽然存在一些区别,特别是在溯及力上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但也具有许多共同之处:第一,他们都属于单轨制国家,都不对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进行区分。 只不过,前者只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后者只采狭义无效婚姻制度。 第二,在程序上都必须经过法院宣告。 他们都对狭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原因、请求权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期限进行规定。 只不过英国和美国在规定宣告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当然无效婚姻制度。 第三,在法律后果处理上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如,对配偶的财产处理方面,虽然德国更多地依照离婚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其后果与离婚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恶意配偶一般不得依照离婚的规定处理。 法国、美国虽然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以后即自始无效,但同时又规定推定配偶条款,对善意配偶推定其享有配偶权利。 (二)双轨制国家在兼采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轨制国家,他们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保留了狭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 但就具体规定而言,各国也不尽相同,以瑞士、日本、英国为例:瑞士和英国相似,一般将违反结婚要件中的公益性要件规定为狭义无效婚姻,如重婚、疾病婚、近亲婚、不适龄婚等;将违反结婚要件中的私益性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如胁迫婚姻、欺诈婚姻、误解婚姻、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婚姻以及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而缔结的婚姻等。 日本只将欠缺婚姻合意以及未进行婚姻申报的婚姻规定为狭义无效婚姻,其余如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重婚、近亲婚、欺诈婚姻以及胁迫婚姻等均为可撤销婚姻。 瑞士和英国对无效婚姻规定为宣告无效,日本对婚姻无效的程序未作规定,采取当然无效。 同时,瑞士和英国还都对无效婚姻的诉权进行了一9些限制。 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婚姻解除后,州的主管官厅不得依职权提出婚姻无效之诉;配偶一方的无判断能力或精神病状态已经消失,婚姻无效之诉仅得由配偶之该方或他方提出;在重婚中,如结婚时配偶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已有配偶,且结婚以后,前婚已解除的,不得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英国 1973 年《婚姻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缺陷是由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蓄意地”造成的情况下,该婚姻才无效等。 瑞士规定,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无效婚姻的后果与离婚完全一样,均比照离婚的规定处理,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婚姻无效的后果也完全相同。 即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适用离婚的规定,配偶之间在财产分割、请求损害赔偿、抚养费或慰抚金等方面同样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 英国规定,狭义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以判决形式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认为是从未发生,但是在财产处理上,英国法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前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与离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 日本规定,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婚姻效力,在此期间所生子女也不能成为婚生子女;婚姻的撤销,其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后果依照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评析我国所设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了狭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在立法上采用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即采取狭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结构。 (一)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1)狭义无效婚姻依照我国 2001 年修正《婚姻法》第 10 条,属狭义无效婚姻的情形有: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这四种原因都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均导致婚姻的无效。 (2)可撤销婚姻10依照我国 2001 年修正《婚姻法》第 11 条,属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①(1)时效期限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时效期限因其关系发生原因的不同而不同。 《婚姻法解释(一)》指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时已经治愈)和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宣告时已达婚龄),该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得②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提出。 ”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一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③或延长的规定。 (2)申请权主体《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及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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