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 履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履约交底,并提出履行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如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结算、违约条款等。 在履行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必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保存下述资料的原件:履约函件、有效的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签证、索赔等,作为调整工期、索赔、结算依据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 对合同工期、内容 、价款结算内容等与合同约定有重大变更的事项而达成补充协议,须经过企业法人同意并盖章认可。 第五章 提前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办理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讼事务,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述事务办理日为基准)告知法律顾问上述待办事项具体内容、相关文件资料、决策谈判背景及经营决策相对方或合同相对方必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如情况紧急,公司各部室也应最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法律顾问。 否则法律 顾问在不了解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决策建议、 5 审查、谈判及相应文书出具,未能有效避免纠纷产生的,法律顾问不负责任。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以公司名义发布,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决定并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规范公司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二)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规章制度计划; (三)起草或参与起草规章制度; (四)审核规章制度,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定期评估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包括制度的修订、废止; (七)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汇编工作。 第七章 涉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众多的涉外业务中,面临着复杂的涉外法律环境与风险,公司法律顾问必须发挥专业作用,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涉外法律风险。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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