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并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 6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增、减注册资金; 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所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向股东会负 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经公司首届股东会议选举,公司执行董事为柴家友。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注册资本增减方案、解散方案;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签署出资证书; 草拟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根据公 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济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首届股东会选举耿梅为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现任经理由柴正忠担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方案; 8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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