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讲义内容摘要:

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一般有甲、乙两个级别。 2.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承担业务范围 以建筑设计企业为例 甲级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业,设计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设计单位在本系统或本省内从业,建筑规模的要求为中小型建筑; 以上,甲、乙两级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管理发放。 丙级资质在本系统或本省内从业小型建筑;地区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严禁越级承接建设工程。 四、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工程监理企业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化工、水利等 14 个类别。 根据人员配置、注册资金数量和工程监理经验等情况对监理企业, 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 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建筑行业将按计划已逐步实行对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规划师、建造师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 1.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分为一、二两级。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对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实施管理的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不分级别。 监理工程师安专业设置的岗位有:建筑、 土建结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给水排水、建筑经济等 12 个。 国外很多国家还设有设计监理工程师。 3.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分为一、二两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所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及相关业务。 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设计技术咨询;建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4. 注册建造师制度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分为一二级。 建造师按专业进行划分,目前确定的专业有:房屋建造工程、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建筑 装饰与装修工程等 14 个。 只有通过某个专业特定科目的考试后,才能取得相应专业建造师资格。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招标和投标是建筑工程商业活动的普遍现象。 自进入 80 年代以来,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制度逐渐建立, 1997 年的建筑法的发布,又从法律上对此类活动提供了保证。  建筑发包与承包的概念与方式 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方),将待完成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给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承包方),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 承发包更多的是指勘察、设计和施工。 根据规定承发包的方式分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 建筑发包与承包的基本规则 1. 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 应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3. 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 4. 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建筑工程的招标 招标的 种类 有:项目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 招标的 运作方式 可以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 自行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和技术力量,否则必须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的前期工作程序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等环节。 招标发包的方式,目前采用主要有三种: 1.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 由业主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 凡对此有兴趣的承包商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预审合格后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这种方式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业主有较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2. 邀请招标。 也称有限竞争性选择招标。 业主对认为有能力的承包商 发出邀请,一般为 510 家(但不能少于 3 家)。 这种招标方式在设计招标中常被应用 3. 议标,也称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 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进行一对一协商谈判。 一般使用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等。 此种方式容易幕后交易,滋生腐败。 按照《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 (一)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下列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工程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2.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200 万元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价不足 50 万元的; 5.勘察、设计或施工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6.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等等。 第四节 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 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建设任务,发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 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我国的建设领域中,对于当事双方一般被称作承包人和发包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一般加工承揽合同一样,为一种劳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建筑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的特征有: 1. 合同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有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手续,一般应是法人。 2. 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指性;既产品的不可替代性。 3. 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 4.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受到国家严格监管; 5. 条款内容较多,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合同的原则 1. 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内容 和法、签订形式合法) 2.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 订立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接受一方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全部接受要约条件方为承诺,如果对要约有实质性的改变的意见既形成了新要约。 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订立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种:一 是初步设计合同,另一种为施工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订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时,除了具备普通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含一些特殊条款: 1. 委托人(筹建单位)的义务 主要有:提供开展设计工作的基础资料,提出合理的设计要求;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接受成果,支付费用;不得擅自修改或转交他人重复使用等。 2. 承包人(设计单位)的义务 主要有:根据委托人要求,在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完成设计任务;按期提交设计成果;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担保义务;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应配合施工;施工中若建设方如提出变更设计,设计方应与配合并取得合理报酬。 3. 当事人双方违约承担的责任 设计承包人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返工或未按期交付设计文件导致拖延工期的,由设计方继续完善设计,并减免设计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 委托人由于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或其他原因造成设计工作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工作量增付费用。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计合同成立后,筹建单位必须支付设计单位定金,其金额为估计设计费的 20%。 作用有三: ; b.督促筹建单位履行合同; ,可督促设计单位工作。  合同的履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实际、全面、协作、诚信等履行原则。 其中协作和诚信原则对全面履行合同中的作用非常突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力主张的权利。 即在双方合同中,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时,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履行的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如在设计合同中,甲方没有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设计一方即形成抗辩权。  合同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义务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受的制裁。 违约责任条件分为:严格责任条件和过错责任条件。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条件,但对缔约过失、无效合同等依然适用过错责任条件。 按照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 继续履行(无论是否承担了违约责任或者违约金) 2.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5. 定金制裁(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 6. 解除合同 7. 法律另行规定或合同另行约定的责任方式。 第五节 工程质量与监理  建筑工程质量 建筑工 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设计、材料、施工机具、工艺、操作方法、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的等等。 因此,根据建筑产品的特点,对质量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事后,要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加以控制和管理。 政府有监管的责任;建设各方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 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 建筑工程监理 监理的含义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某一项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题进行监督、监控和评价。 促使按照准则办事,顺利实现预期的目标;从法律意义上看具有依法监督、依法管理的含义。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监理原则为“依法监理,科学公正”。 《建筑法》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一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取得监理合同后,依照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开展监理工作;协助业主和承包方解决项目建设问题;不应受雇主的非法干预。  工程设计阶段监理 实施设计监理的意义在于,由于监理单 位是专业化的咨询监理单位,能够发挥专家的群体智慧,一方面,可以向业主就建设选址、工程规模及选择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等重大为题,提供科学的建议,保障业主决策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设计单位避免设计工作中的失误和浪费,优化设计工程。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 第一节 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管理  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开始到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再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生产阶段的整个过程,是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反应,是不可随意改变的。 具体分为四个阶段;既立项决策阶段、设计及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等。 图 31 建设程序简图  立项决策阶段的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阶段是建设项目的决策阶段。 该阶段形成建设项目的设想,具体分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最后决策审批的依据。 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是对 投资机会 拟 初步可行性进行研究 ,并形成项目建设设想,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该项目的建议文件。 有具体的编制方法和内容要求。 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负责。 (建设项 目)建议书在编写完成后,要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申请立项报批。 小型或额度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各主管部门或省市计委审批;大中型项目要经过初审和国家计委的终审,超过 2 亿元投资的还需报国务院审批。 2.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法人即可组织进行该项目的可行性的研究工作,选择可研的咨询设计单位。 最后形成研究报告成果进行审查、报批。 3. 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建设法规规定项目的立项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的程序进行,不得跨跃。 报批项目要求立项时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质勘查报告、选址意见书及设计任务书 等基础资料。 还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审查。 项目立项批准且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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