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行: (一)建设单位 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人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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