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一)县级 (含 )以上地名普查机构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地名普查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级地名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有效; 负责下级地名普查成果档案的检查验收工作; 负责向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地名档案工作机构(地名档案馆)移交地名普查档案,向上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名普查成果材料; 协调、处理地名普查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 )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 5 — 说明;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归 档 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并且符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20)的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类别装入省普查办统一印制的档案盒。 (三)时限要求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在地名普查工作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地名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归档工作。 (四)检查验收 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地名普查档案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五)移交和上报 县(市、区 )地名普查档案在通过验收后 1个月内移交和上报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 (地名档案馆 )。 地名普查档案移交和上报时,应 建立移交目录一式两份。 交接双方认真核对清点无误后,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分别保存。 — 6 — (六)保管和利用 地名普查档案应纳入地名档案统一管理,存储 地名电子档 案的介质、平台应 安全可靠,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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