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和管网建设协议-gf-20xx-内容摘要:
污水处理 厂 和管网,运营期指污水处理厂) ,处理能力为 每日 2 万 立方米 ,地址为 宁远县舜陵镇仁山庙村下瑶自然村。 “本协议 ”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 和补充协议(一号) ,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15,以及 以 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出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如附件 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 或者 法规和规章。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 3 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 何一种情况导致: (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 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 指 法定 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的实际天数,日均第一年按 万立方米 ,第二年按 万立方米 ,第三年 及以 后按 万立方米。 “谨慎运行惯例 ”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如附件 4图中所示。 “接收点 ” 指 本项目 接收 污水进水的具体地 点,见附件 4。 “交付点 ” 指污水 经过本项目 处理 后 的交付点,见附件 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2020 年 3 月 27 日。 “开始商业运营日 ” 指 满足 第 条 的规定, 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 , 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 、 4 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 、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 9 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 本协议。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 ”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 具有第 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 投 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违约 ”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 5 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 约利率 ” 指违约 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指 经 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 接收点 未经本项目 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 指位于 下瑶村 共计 20476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 3。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 承担 污水处理 服务 支付的费 用。 “污水处理单价 ” 指 处理每 立方米 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 公历 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 的开始 应 自 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 的结束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 束。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 公历 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 的开始 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 的结束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 指 运营期内 每日从 00: 00 时开始至同日 24: 00 时的二十四小时 期间。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 它 日期。 “政府部门 ”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 6 门。 “最终竣工日 ” 指根据第 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7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 “元 ”指 “人民币元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一方 ”或 “各方 ”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 “包括 ”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 ”连用; (e) 所指的合同是指 有关 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 所指的 “维护 ”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 、 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使乙方进行 ( 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 项目设施 , 并 取得 污水处理 服务 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 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 就 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向任何第三方进行 转让、出租 、质押 或其它任何处置。 8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 进行延长或 第 16 条而终止,特 许经营期应为 30 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 1) 甲方已获 宁远县 人民政府 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 2) 甲 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 9 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 3) 如果 甲 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 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 1) 乙方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及 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 2)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 9 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 3) 乙方 能履行建设、运营、移交宁远县污水处理厂、管网的义务和责任。 ( 4)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 , 在项目中的投资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 五 十( 50%)。 ( 5)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 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9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履约保函( BOT形式 适用 ) ( 1) 生 效日期后 当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 10 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60万元。 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 、 建设 、运营、维护、管理、移交等 的 所有 义务。 (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 本协议 自生效日期起至 特许经营期满 后 移交后 的 保证期 一年届满之日。 甲方 与 乙方 在 签订合同 后 7 个工作日内 ,投标保函 变更为履约保函。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 成已实现的其 它 证明 文件。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 按时 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 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 4) 对乙方 实施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 进行 监管 , 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 ,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等。 (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并进行核实处理。 ( 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 10 行临时接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 应 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 的 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 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 取得 污水处理 服务 费。 ( 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 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BOT形式适用) 第 4 条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无 偿使用的 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权 ”),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 该 土地。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 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 项 目。 第 5 条 设计 设计要求 宁远县 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 设施项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已由化工部 11 长沙设计院负责完成,如乙方需对该设计进行优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1) 乙方应按附件 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 法规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审批程序 经批准后 ,自行承担或 选择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本 项目 的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的优化 ,并承担 因优化所增加的 费用。 ( 2) 乙方应对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 本项目 优化 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 优化的 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 4 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 设计 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 审查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 4 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施工图设计审查。 如果需要对 施工图设计 进行 重大 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 , 有内容变更的,必需经 设计单位和 甲方批准 方 可以据此施工。 如 申报后 3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 甲方同意 该施工图 的内容变更。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 a) 乙方 认为 甲方批复中部分 内容 错误 ,并 书面通知甲方, 但 在 通知发出后 7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b) 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 仍 按照原设计行事。 12 第 6 条 建设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 ,负责 本 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 中应承担的 费用和风险,包括: (a) 在 本协议 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 , 开始工程建设 ,在本协议 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 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 施工设施 ; (c)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 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 及 本协议的其 它 要求 , 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在 施工 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 按照法律 法规 要求,接受甲方安排的 有 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 承担相应费用。 (e)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 项目 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 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g) 按 有关规定和预算上交甲方工程建设管理费。 甲方的主要义务 (a)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 给予 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宁远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和管网建设协议-gf-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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