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摘要:

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 承包人在接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 17条 施工定线与放样 将本款的 (a)修改为: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 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对本合同工程各部分的控制坐标、地面线标高、结构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的复核,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并追究其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 19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文未增加以下部分 : 施工期不能随意破坏设计范围外的任何植被及超占设计范围外的任何土地(除非工程师及业主同意),由此原因引起的索赔及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自负;严禁在河流、沟渠旁及弃土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倾倒垃圾及弃土;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前 3 天,应根据本款要求制订工地规则,报工程师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 (一 )安全防卫措施; (二 )工程安全措施; (三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四 )环境卫生制度; (五 )防火措施; (六 )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七 )工程项目说 明 此说明应至少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监督电话。 第 20条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 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 款有单独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 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 49 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 为止。 (3) 如发生诸如建筑材料、标志牌、小型砼构件等成品、半成品的被盗、丢失等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4) 如上述行为对工程造成了质量隐患,有承包人自负其责地对工程进行补就,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 24条 承包人员工的人身保险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伤亡,由承包人承担。 业主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伤害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他费用,除非伤亡是由于业主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第 32条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末增加:施工段内严禁堆放与本工程段施工无关的材料和设备。 第 33条 交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末增加: 对弃土堆、取土坑等临时设施用地应进行整平,对原为农田的要满足复垦的需要,对因工程施工而堵塞的沟渠、河道要予以疏竣,以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持水流顺畅。 第 34 条 职工的聘(雇)用 取消《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劳务的相关规定,与劳务有关或相关的规定遵从以下规定。 (1) 承包人应优先聘(雇 )用当地的农民工、职员、工人等,但不得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 雇员和工人。 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对农民工的使用还应满足本招标文件中相关对使用农民工的相应要求。 (2) 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3) 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 承包人支付的工资标准和保持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程所在地区行业或工会所定标准或本 招标文件中相关的对使用农民工的相应的要求,如果没有这样的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标准,承包人所支付的工资和所保持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与承包人所从事行业一般环境类似的业主所执行的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水平。 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5) 承包人应为为合同目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他认为必需的生活设施,包括供水(饮用或其他用途)、供电、供暖、排污、餐厅、厨房、炊具、消防设备、冰柜、家具以及与这些生活设施有关的其他需求。 合同执行完毕后,除非与业主另有协议,承包人应负责将提供 的临时营地 /房屋拆除,恢复场地原状,所有这些均应得到工程师的认可。 (6)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充分考虑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 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安全与事故 (1) 承包人应遵守 款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 职 工 总 数 的2%~ 4%)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卫生 (1)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他的职员和农民工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在驻地、房屋和工地,随时都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药房、病床和急救车服务的提供。 对防止传染病和必要的福利和卫生需求也应有适当的安排。 (2) 承包人应建立疾病防治预警体 制,对防治病虫害、传染病等对人类有较大危害的疾病进行快速、有效、随时性的进行监控,和当地的疾病防治中心建立了紧密联系。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他雇用的现场员工免受蚊虫、老鼠和其他疫病之害,减少由此引起的对健康的危害和一般危害。 承包人应向职员和工人提供预防传染病的药品,应遵守当地卫生机构在这些方面的规章,特别应在工地所有建筑场所彻底喷洒经批准的杀虫剂。 这样的措施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或按工程师指示办;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医疗卫生当局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 而可能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供水 (1)承包人应按当地条件及实际情况,在现场提供供其雇员和工人使用的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安全和健康 ( 1)承包人应宣传有关社会和性病传播疾病风险方面的知识。 ( 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的要求,保存有关人员安全、健康、福利以及财产损失的记录和提交有关这方面的报告。 第 35条 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 将通用条款中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呈交报告,表明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工种、各等级 的工人数量及设备情况。 这些设备和人员必须保证施工的需要,而且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书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 如果认为承包人的设备和雇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指令。 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没有按要求增加设备和人员,则按第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 37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将通用条款中本款的第一句修改为: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承包人至少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时间。 独立的检查 将通用条款中本款内容修 改为: 当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 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 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工程师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 第 42条 临时用地的租用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 道、便桥等。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 8 篇投标书附表 6 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 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 租地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报价。 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第 44条 工期的延长 将通用条款中本款 (3)的内容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地震 (烈度≥ 7 度 )、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情况。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以本省气象 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 20 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1)所指的年平均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 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 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第 50条 缺陷的调查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末增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进行上述缺陷修复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上,并通 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第 51条 变更的指令 在通用条款中本款文末增加:实际工程量是指严格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工程量。 第 52条 变更后的作价 将通用条款中的本款内容修改为:如果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 确定新的单价。 第 60条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 此项支付应限制在材料清单所列钢材(含钢筋、 型钢、预应力钢丝、钢绞线、钢板)及燃油、水泥、三项材料费用的 60%。 其条件是: (1)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2)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3)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贮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存贮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期中支付证书中。 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或设备的批准。 在预计竣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第 63条 承包人的违约 将通用条款中本款最后一段修改为: (7)违反 本专用条款第 款关于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规定;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 可以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业主也可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 第 70条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将通用条款中的本款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机械使用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将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以上因素。 工程拖期的价格调整 取 消本款。 增加 :第 74条 腐败和欺诈行为 在本次招标和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活动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投标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如果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人则拒绝接 受该投标 第第第 5 篇篇篇 技技技 术术术 规规规 范范范 (正正正 文文文 参参参 见见见 “““ 范范范 本本本 ””” ) 第第第 6 篇篇篇 投投投 标标标 书书书 与与与 投投投 标标标 担担担 保保保 格格格 式式式 (正文见“范本” ) 投标书格式 (正文见“范本” ) A.投 标 书 工程第 合同段 将范本第 1条中(或 大桥)删除 将范本第 2条改为: 2. 工程 第 ___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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