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 12)福利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实施单位福利费的计提按照事业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 13)设备购置费 :是指实施单位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的支出,如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区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专业设备购置费等。 ( 14)宣传费 :是指用于天保工程政策宣传设置宣传牌、宣传册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实施天保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支出。 项目支出包括管护站建设、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管护设备购置和维护、林区道路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 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支出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自治区 2020 年社会平均工资( 24687 元)的80%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补助费为缴费基数的 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 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 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 1%,生育保险补助比例 1%。 第八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一)教育经费 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的标准为 3 万元 /人 /年。 (二)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 1 万元 /人 /年。 (三)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森林公安经费支出。 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 万元 /人 /年。 (四)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五)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 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林业厅研究确定。 第九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 120 元。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 ,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森林抚育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 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基本支出)、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申请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各地州资金申请必须由财政、林业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自治区根据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上报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当年中央天保工程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于 12 月 1 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 第十二条 各地州及国有林管理局将自治区下达的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控制数分解到各 管护单位,组织各管护单位按照本细则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将地州或国有林管理局汇总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统一安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 [2020]230 号)的规定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资产是指用中央天保工程资金购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进行资产购置,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审 核后方可执行。 (一)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进行资产购置的,必须在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详细列清需要购买资产的数量、型号、单价(经市场询价的)、总价,以及购置资产的用途。 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对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后执行。 (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需购置的资产,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报财政部门统一采购。 各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按属地原则报所属县市或地州财政部门执行,各国有林管理局管护单位的政府采购由国有林管理局汇总,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执行。 第十六条 天保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中央天保资金购置的资产的管理,建立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 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七条 天保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管护单位的资产处置权限。 天保实施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批,报自治区财政 厅备案。 第十九条 天保实施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其他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林业厅或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天保实施单位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二) (五)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天保实施单位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交易。 天保实施单位拟出售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天保实施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申报出售资产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 产价值的凭证。 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附件三)。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天保实施单位出售资产时,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需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重新确认。 第二十三条 天保实施单位在发生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 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四)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五)。 (四)经由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 (五)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天保实施单位应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的国有资产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的管理 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并通过制定控制标准,明确控制目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等措施,实现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对天保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天保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对违反天保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国 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并进行资金调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 [2020]5 号)同时废止。 博州天保工程检查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林天发〔2020〕180号) 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林天发〔 2020〕 124 号)以及自治区林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博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如下: 一、检查考核对象 检查考核对象为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场和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 二、检查考核程序和方法 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和年度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检查。 阶段性检查:是指由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天保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的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和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定期对天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的检查。 包括实施单位对辖区内天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的自查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的检查。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考核。 各实施单位在 10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天保工程自查后,立即将自查结果上报到州天保办, 11 月中旬起由州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三、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工程组织管理( 12分) 工程管理机构建设( 3 分) 实施单位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未落实的每项扣 1 分。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 3 分) 实施单位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辖区管护人员都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即目标责任状签订率 100%的)得 3 分;签订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得分递减 分; 95%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 6 分) 工程建设档案齐全完整的得 2分,基本完整得 1分,无档案不得分;有工程管理信息员得 分,没有的不得分;按时上报天保工程各项信息的得 分,不按时上报天保工程各项信息的 1 次扣 1 分。 三项累计为该指标综合分。 (二)森林资源管护( 45分) 森林管护落实率( 5 分) 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包括有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都落实到管护员,管护时间不间断的,即森林管护落实率 100%(管护员不间断管护森林的面积 /森林资源面积 100%)的得 5 分;落实率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分; 90%的该项不得分。 凡管护间断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该面积为未落实管护面积。 合同签订率( 5 分) 管护员签订年度管护合同的签订率 100%(签订合同管护员数 /管护员总数 100%.)的得 5 分;签订率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分;90%的该项不得分。 巡山记录合格率( 10分) 以每个管护员为考核单位,凡是有巡山记录、记录规范 、巡山天数符合要求、主管单位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等 4项都具备的视为合格,缺其中一项视为不合格,管护员巡山记录合格率 100%的(巡山记录 合格人数 /管护员总数 100%)得 10 分;合格率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90%的不得分。 基础设施完好率( 5 分) 林区基础设施保存完整、无损坏的(即完好率 100%的)得 5 分;每损坏 1 处扣 分。 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 3 分,共 6 分) 查处率≥ 95%的得 3分;每降低 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 分; 90%的不得分。 没有发生案件的得 3 分。 结案率≥ 90%的得 3分; 每降低 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 分; 80%的不得分。 没有发生案件的得 3 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森林火灾受害率( 8 分) 无森林火灾得 8 分;森林火灾受害率≤ ‰的得 5 分;每上升 个千分点得分递减 分; ‰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 6 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年度控制标准 3‰以内的得 6 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 20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任务完成率(各 2 分,共 6分) 统计上报经核实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即任务完成率)≥ 100%的分别得 2 分;完成率 100%的不得分。 管护所(站)建设面积核实率( 4 分) 完成管护所(站)、生态监测站建设的核实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即面积核实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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