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内容摘要:

响 程度 ,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向 外 汇局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报 告 操 作 日 期 与 进 出 口 或 收 付款 日 期 是 否 超 过 3 0 天自 行 登 陆 监 测 系统 企 业 端 操 作1 . 情 况 说 明 ;2 . 外 汇 局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 贸 易 主 体 不 一 致 业 务 报 告 还 需 提供 : 出 口 合 同 或 进 口 合 同 ; 收 入 申 报单 证 或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捐 赠 协 议( 仅 捐 赠 业 务 提 供 ) ; 相 关 部 门 出 具的 分 立 、 合 并 证 明 文 件 ( 仅 企 业 分立 、 合 并 的 提 供 )。 外 汇 局 现 场 报 告否是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企 业 报 告 操 作 流 程 图 ( 主 动 性 报 告 ) 三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流程 (一) 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可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 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需要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供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 出具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 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供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提交包括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外资股东减持 A 股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 5%的,仅需提供证券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 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确需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 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 1) 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 2)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 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 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供《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清算的,提供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有清算收益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 (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 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五)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六)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 年第 53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 号);。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