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内容摘要:

探点。 大、中城市的市区、重点开发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 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大、中城市的郊区,勘探线、点间距可 按表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一般勘探孔深度,应为 8~ 15m; 控制勘探孔深度,应为 15~ 30m。 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 1/5~ 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勘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整平地面高程调整孔深。 当遇基岩时,主要控制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基岩顶板。 当基础埋置深 度下有超过 3~ 5m 厚的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如碎石、老堆积土等),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主要的控制勘探孔钻至预定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该层适当深度。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 在软土地区,勘探孔深度宜钻进较坚硬地层不少于。 总体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得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土试 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地下水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全分析,取水试样数量,不宜少于每 5km2 取 1 个。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 C 划分。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 D 划分。 4 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详细规划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搜集总体规划区内各项工程建设的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以及已编制的城市工程地质图系。 初步查明地质(地层、构造)、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地基岩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土的最大冻结深度,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等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应初步查明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和规律,以及环境水的腐蚀性。 进一步分析研究规划区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并对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7 度的规划区,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在综合整理、分析 研究各项勘察工作中所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及工程地质图系)。 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近期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图,包括已建和拟建的各项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及其工程特点的文件等。 规划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可为 1∶ 1000~ 1∶ 2020,也可采用 1∶ 500 的比例尺。 详细规划勘察中,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具有多种地貌单元组合的场地(或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地段: ( 1)为追索对规划区的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强烈程度等所必须扩展的地貌单元。 ( 2)对查明规划区的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等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及工程活动引起的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 建筑地段地质、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 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 5mm。 工程地质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宜大于编制成果图的图纸比例尺。 测绘点的选点应具代表性。 观测点数量应能满足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初步查明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对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 2~ 5cm,必要时也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观测点。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必要时,可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坑探。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和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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