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内容摘要:

、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 5日内,出质人应在质权人 分行开立存款帐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项下 质押标的 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存入该帐户。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动用该帐户内资金; ( 帐户内资金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的部分,可同意出质人使用) (二)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三)出质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 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10日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质权人备案; (四)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 (五)出质人应定期 (“定期”的具体内涵由分行与出质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 质押标的 所对应 的基金或 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 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第 六 条 质权人的义务 (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债务后 15日内,质权人应将其收执的质押标的的权利凭证 (如有) 交还出质人。 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债 务后 15日内, 需要办理解除权利质押登记手续的,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第 七 条 质权的实现 (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陈述和保证的, 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处分质押标的 , 未能协商一致的,质权人有权采取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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