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20xx-上海市统计局内容摘要:
中“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20)填写。 填写时,从 12位代码的第五位开始依次往后填写 ,代码务必填写至居、村委会。 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确定。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 [2020]86号]执行。 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国家统计 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 (1999)2号]执行。 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 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0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 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合资经营企业 (港或澳、台资 )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港或澳、台资 )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 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 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个体户 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 11 动。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 1)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 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 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 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其他控股六类。 ( 1)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 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 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 2)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 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 3)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私人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 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 4)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 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12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 5)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 6)其他控股: 是指不属于以上五类情况的控股类型。 比例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实际所占的 比例 (包括控股和不控股)。 根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 , 不能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 (如军工转民用 )的,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 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20)中规定的行业小类代码填写。 代码见本报表制度附录 (一 )。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 隶属关系分为: (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 构等。 ( 2 ( 3)区:包括直辖市辖区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 4) 其他: 是指不隶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管理 的建设项目。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 按建设 项目情况填写。 ⑴新建: 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 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 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⑵扩建 :是指 企(事)业单位 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 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的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为扩建。 现有 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也应作为扩建。 ⑶改建 和技术改造 :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 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 13 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包括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 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⑷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是指 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 ⑸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能力布局或由于城市 环境保护和安全 生产 的 需要等原因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⑹恢复: 是指因自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20xx-上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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