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筑工地未按要求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根据《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奖惩规定,对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逾期不整改的,列入市建筑重点监控单位,直至停工整顿。 外地进肥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制度,可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进肥备案证》 36 个月。 农民工维权 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总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 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有无设置农民工维权服务告知牌。 劳务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册。 相关依据: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2020) 22 号)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 “ 包工头 ” 或其他不具备 15 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 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建 [2020]79 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肥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告示牌,公布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 四、《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 的通知》 (一)在肥各建筑业企业须应在本企业农民工投诉受理 “ 窗口 ” 即三级 “ 窗口 ” 的基础上,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名称由各企业自行确定),主要负责企业及所属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相关管理工作。 违规处理: 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 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 16 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根据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建建管[2020]50 号)实施一票否决。 外地进肥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进肥备案证》 36 个月;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 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合肥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文明创建 检查内容: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做到封闭式管理。 是否有专人负责值班和生活区管理,有无值日表。 食堂是否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身体健康证、纱门、纱窗、纱罩、生熟食是否分开操作。 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是否干净、整洁。 相关依据: 一、《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3 号令)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生产、生活和办公区必须合理分隔,职工居住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二、《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建 [2020]79 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封闭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干净、整洁。 三、《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农民工教育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合建事管 [2020] 21 号)、《合肥市建筑工地生活区创建 标准》。 “ 确保建筑工地农民工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具体标准: 生活区内应配备给职工集中住宿、食堂、学习、厕所、淋浴房及盥洗处等场所, 17 布局要求合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生活区内应设置带盖生活垃圾桶和清扫保洁工具,应通过建立、落实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保证生活区的清洁卫生。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16 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 4 平方米; 生活区内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空 气流通;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晾晒衣服、被褥等要求不得沿街,指定场所;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食堂应配备消毒、冷藏和排风设施,生熟食必需分开操作。 食堂必须配备纱门、纱窗、纱罩,并配备灭蚊蝇设备,确保无蚊蝇。 1确保厨房地面无污水漫溢。 1生活区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可冲洗式厕所,厕所应将门窗及照明设施安装齐全。 1生活区厕所必须随时保持清洁。 1生活区内应设置淋浴间、盥洗处和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及节 水龙头。 违规处理: 对行动迟缓、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农民工教育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规定,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媒体曝光。 对因人为因素丢分、失分、被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而影响创建 “夺牌 ”的企业,根据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建建管 [2020]50 号)实行一票否决,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外地进肥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现场和生活区脏、乱、差的,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扣《进肥备案证》 36 个月;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被上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合肥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18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检查内容: 是否签订《合肥市建筑业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建筑业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检查登记及信息通报表》是否定期反馈辖区计生部门。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工地现场有无计生宣传内容。 相关依据: 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0 年建委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建办 [2020]28 号) “ 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是建委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加大对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对流入施工工地的流动人口信息,做到及时登记、快速反馈。 市建筑事务处要将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对外地进肥建筑企业考评、管理、质量评估和公司等级评定条件,与外地进肥建筑企业签订计生责任状,督促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配合当地政 府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积极督促县区建设部门与流动施工企业签订《流动建筑业企业计划生育责任状》,要求县区建设部门发挥行业协助作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建档,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主动配合辖区计生部门做好计生信息的调查。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0 年建筑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建事管[2020]30 号) “ 注册地在外省(市)的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负责本企业在合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务必做 好本企业在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监管工作,切实将我市建筑工地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抓实抓好。 ” 三、《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建 [2020]79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及在肥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档案,积极配合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违规处理: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 根据合肥市《建 19 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建建 管 [2020]50 号)实行一票否决,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 根据《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清出合肥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造价监管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延工期。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无故拖延竣工决算。 造价咨询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造价执业人员是否存在双重注 册从事执业活动。 相关依据: 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0 号 )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规处理: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的,根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 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20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 检查内容: 外地进肥建筑施工企业在肥分支机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本地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在肥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是否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在肥所 有建筑业企业是否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 在肥建筑业企业是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相关依据: 一、《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令)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备案制。 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后应当及时到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无特殊原因,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确须更换的,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机构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 体系。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安全生产岗位证明。 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委派、直接管理,并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成员之一。 二、《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建 [2020]79 号 第九条 已办理进肥备案手续的外地进肥企业应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10 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 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7 人,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职称;劳务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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