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9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 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遵义县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食安委办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10 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 50%的镇。 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 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 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巡查结束,各组应将 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食安委办。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 遵义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 11 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 调机构。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食安委办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安委办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 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安委办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12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 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安委办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食安委办,经县食安委办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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