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南通大学人文社科处内容摘要:

人文社科处,经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颁文公布。 第十五条 文科科研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填写《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机构负责人、原挂靠单位、新挂靠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文社科处,经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颁文公布。 4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或因人员变化较大,不能继续承担原科研任务的科研机构;或因研究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形势要求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文科科研机构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违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文科科研机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院(部门)批准成立的文科科研机构须报送人文社科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 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 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5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通大〔 2020〕 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办成高水平有特色地方综合性大学,根据上级有关高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文科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是凝聚人才,推动科研,促进学术交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术团队,繁荣发展我校人文社会科学。 第二章 文科科研机构的建立 第三条 文科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和工作任务分为: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院、 ⅹⅹⅹ 研究基地等。 第四条 文科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能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某些方面推动学科发展或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 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及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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