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摘要:
该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 不能补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审批 实施主体:南宁市园林管理局 ( 3)行政审批条件 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 12 页 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②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③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 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 ①南宁市规划区内(高新区和经开区除外),路幅红线宽度 20米以上(含 20 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 ② 建设项目已经立项; ③ 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总平面规划图及用地红线图; ④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 ( 4)实施对象和范围 ①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南宁市规划区内( 高新区和经开区 除外)改变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单位或个人。 ②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依据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 规定,南宁市规划区内(高新区和经开区除外),路幅红线宽度 第 13 页 20 米以上(含 20 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内需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的单位或个人。 ( 5)申请材料 ① 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原件); 申请表(原件); (复印件); (复 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 ② 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应递交以下所有材料: (原件); 申请表(原件); (复印件); 《总平面图》(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 第 14 页 附件及施工红线范围);属于市政工程的,未能提交《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附图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复印件); (复印件); ,需提交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广告牌建设开工单》、广告牌效果图与基础图。 (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 6)办结时限 ①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②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 7)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 8)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绿化用 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缺少或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每平方米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为居住区的: 城市一级地区域: 2250 元 城市二级地区域: 1900 元 第 15 页 城市三级地区域: 1500 元 城市四级地区域: 1100 元 城市五级地区域: 800 元 (二)工程建设项目为商业的,按上述标准的 110%收取。 (三)工程建设项目为工业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 90%收取。 二、如被占用绿地(道路绿化带、街旁绿地) 是由占用单位以“共用分摊面积”形式征用后建设的,其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 30%收取。 ② 收费依据 a.《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 、市财政局 《关于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 [2020]143号); 、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南价费 [2020]143 号文的复函》(南价费函 [2020]1号) : 25118007。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1)设定依据 ①根据 1992 年 6月 22 日第 100 号国务院令 发布, 1992 年 8月 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 第 16 页 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 告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② 2020 年 12 月 23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 2号),自 2020 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非因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 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住房采光、通风及安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树木的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四)成片林间伐或者更新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五)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修剪、移植、砍伐公共绿地的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除树木已经自然死亡外,申请人经批准砍伐属自己所有的树木的 ,应当按批准机关要求补种相应数量的树木。 (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审批 实施主体:南宁市园林管理局 ( 3)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的规定,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 17 页 ①树木己经死亡的; ②建设施工需要; ③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④绿化更新改造需要; ⑤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住房采光、通风及安全; ⑥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⑦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视线,以及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⑧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严重病虫害的。 ( 4) 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 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 南宁市规划区内(高新区和经开区除外),路幅红线宽度 20 米以上(含 20 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 5)申请材料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应递交以下材料: ①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原件);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及施工红线范围);属于市政工程的,未能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附图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复印件); (复印件); ; ; 第 18 页 (绿地)全景彩照及近景彩照。 备注:第 h项为广告牌建设须提交材料,其它建设项目不须提供。 ②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原件);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含改造前绿地平面图、改造后绿地平面图、设计说明、改造前后苗木对比表、绿地面积计算表); ③死树、危树的砍伐及其它原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原件); 、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 ; 、修剪、砍伐的树木图片。 ( 6)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 ( 7)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 8)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①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乔木 严禁砍伐 51 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 ①树干胸径以距地面 米处测算; 一般树种 ( 1)砍伐补偿费 1 胸径 10厘米以下 元 /厘米 第 19 页 2胸径 1120 厘米 元 /厘米 ② 51 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确需移植、修枝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损伤程度收费; ③移植、损伤致死的按砍伐标准执行; ④根部膨胀性生长的树木,其胸径以距地面 50厘米处测算。 3胸径 2130 厘米 元 /厘米 4胸径 3140 厘米 元 /厘米 5胸径 4150 厘米 元 /厘米 6胸径 51 厘米以上 元 /厘米 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 2)移植、损伤补偿费 1胸径 10 厘米以下 元 /株 2胸径 1120 厘米 元 /株 3胸径 2130 厘米 元 /株 4胸径 3140 厘米 元 /株 5胸径 4150 厘米 元 /株 6胸径 51 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元 /株 7胸径 51 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元 /株 名贵树种 株 按一般树种 3倍计 (二)灌木 株 按栽种苗木价格的 4倍计 (三)绿篱、花篱 元 /米 (四)草坪、地被植物 元 /平方米 (五 )花卉 花朵 元 /朵 盆花 按盆花当时市场价的 2倍计 参照当地花卉市场价核定 (六)临时占用绿地 元 /平方/天 (七)园林设施损坏补偿费 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对市民影响程度核定说明: 损伤是指剥皮、撞伤、畜啃、 砍枝及其它损坏 第 20 页 不致树木死亡者; 砍伐、移植补偿费 不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及运输费。 ②收费依据: 《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 [2020]308号); : 25118007 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审批 ( 1)设定依据 ① 1992年 6月 22 日第 100 号国务院令发布, 1992 年 8月 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② 2020年 12月 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 2号),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期间对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审批 实施主体:南宁市园林管理局 ( 3)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 21 页 ①因城市建设施工需要,且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和建设 红线图; ②因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且施工方案经过批准; ③ 因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公益展览等,且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④对城市绿化景观影响较小。 ( 4)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 为南宁市规划区内(高新区和经开区除外),路幅红线宽度 20 米以上(含 20 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 5)申请材料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应递交以下所有材 料: ①申请书(原件); 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行政许可 申请表( 原件) ; ③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南宁市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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