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20xx试行内容摘要:
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六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 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 mg)、微克(μ 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 L)、毫升( 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 (U);中药饮片以克( g)为单位。 19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七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八条 医师应当在医院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九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 在我院进修医师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二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药品处方集。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 2 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第十六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第十七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 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 21 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求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六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八条 药师在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签名或 者专用签章式样需在医院留样备查。 第二十九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一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 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四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 ,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六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七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 八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院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本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当对出 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院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23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 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六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四十八条 处方由医院药剂科统一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分管医院 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五十条 医院应定期组织对我院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处方点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技术规范要求,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即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干预和改进措施并实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组织管理 1.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联合成立的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质管科、药剂科共同 组织实施。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处方点评专家组,由医院质管科、药剂科、医务科、检验科、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及各临床主任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具体如下: (一)、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规划处方点评工作。 组 长: 杜 黎 成 员:张 博 樊顺军 周世军 (二)、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组 长:樊顺军 成 员:华 军 冯 波 翟 治双 昝 江 邱兵勇 郑清娥 张宏星 李春艳及各临床科主任组成。 (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组 长:李春艳 成 员: 王亚文 胡世山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每月接受处方点评的医师比例≥ 25%、每位接受处方点评医师被点评处方(医嘱)数量不少于 50 份处方(或 50条医嘱)由处方点评工作小组随机抽取。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也可根据我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抽样比例,但需作情况说明。 2 点评的范围和内容:( 1)特定的药物(如 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 2)特定疾病的药物(如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 四、处方点评标准 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5 (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 双签名规定); (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 7)药品的。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20xx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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