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内容摘要:

程 的实施; (三) 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 制定、修改、废止学生会规章制度; (五) 向学代会提出 学生会主席罢免案 ; (六) 向学代会提出 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七) 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 (八) 确定 次 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九) 选举和罢免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 (十) 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 (十一) 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学生会部门设置的变更; (十二) 组织和监督 学代会代表 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重 选、补选和代表的递补, 决定取消已产生的或 经 重选、 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和委员的资格,罢免代表和委员; (十三) 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监督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复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罢免违纪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十四) 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 审议并表决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提议; (十五) 罢免 执委会 副主席和 各部部长; (十六) 审议 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出的免去执委会副主席职务的提议; (十七) 监督学生会主席和执委会的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 (十八) 监督和审查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审议和批准学生 会执委会的财务预算; (十九) 倾听、 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 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交付执委会落实,处理未被学代会主席团列入议程的学代会提案; (二十) 监督执委会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执委会反映 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十一) 接受会员对学生会主席、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执委会 副主席和 各部部长、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和 学代会代表 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 (二十二)在必要时组织关于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 学代会常委会实 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 在 审议后 通过 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 七 条 【学代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委会 主任召集并主持。 在 学代会常委会按本章程规定须行使职权时,或 经 学生会主席或常委会全体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主任必须召集 并主持 常委会 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主任清点票数。 学代会常委会在出席代表人数达到 全体 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缺席常委会 会议 ,或出席但迟到、早 退、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发言、表决等权利。 学代会常委会会议闭幕 当日或 次日,常委会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二十 八 条 【 学代会代表 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学 生代表 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按本章程和学生会的规定,分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代会常委会 行使提案、质询、审议、表决、投票、监督等权利。 学代会代表 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 九 条 【 学代会代表 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义务】 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监督学生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向会员传达学生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 条 【 学代会代表 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罢免】 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 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 产生 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委员的; (二)任职期间 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在 学生会主席 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报名人违纪,或 有 其他 损害 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 (六)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主任; (二)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三)八名或八名以上 学代会代表 联名; (四)有关代表、委员所在的班级 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会员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 出席 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 三十一 条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的罢免】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五)在 学生会 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六)在 学生会 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七)在 学生会 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八)个人工 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 学代会 全体 代表 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 学代会常委会主任被罢免后,其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职务一并 免职。 第三十二条 【校学代会代表的 产生 】 学生会主席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名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学代会经表决以 出席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提名人选应符 合校学生会关于学代会代表任职条件的规定。 提名应包含本科各年级的会员, 体现 广泛的代表性。 校学代会开幕时任职的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 ,以及即将就职的校学生会常代会法学院新任委员 为 校学代会法学院当然代表。 第三十三 条 【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的选举】 学代会常委会选举产生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法学院委员。 被选举人应符合校学生会关于常代会委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缺位的,由学代会常委会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补选。 学代会常委会可以按校学生会相关规定罢免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 罢 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 学代会代表 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三十四 条 【班级权力机构】 学生会会员在所在班级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班学生班会。 班会决定班级重要事项,选举产生班委会。 班会受院学生会的监督。 第 四 章 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五 条 【学生会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法学院 学生会主席是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领导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主席对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学生会主席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 第三十六 条 【学生会主席的 任期、 就职 和卸任 】 学生会主席 的 任期 为一年 ,每任主席 在 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 就职 , 在 次 届学代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 卸任。 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任期时,学生会主席任期相应变更。 第三十七 条 【学生会主席的职权】 学生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执委会各部门; (二) 提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 时会议; (三) 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 向学代会提议撤销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五) 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 此届 学代会的任期; (六) 向学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 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问题的提案; (七) 向学代会提名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担任校学代会法学院代表团团长; ( 八 ) 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名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人选,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任命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 (九) 向学代会常委会提议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根据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免去执委会副主席的职务; (十) 免去执委会各部部长的职务; ( 十一) 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部门设置的变更; (十二) 向学代会常委会提出执委会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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