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第 1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公司 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 公司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被劳动教养的; ( 6)、 公司 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 退的; (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 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 50%,患绝症的增加 100%。 第 19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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