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20xx内容摘要:

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 (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 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 检查公司财务。 (二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 应删除本项 )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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