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贷业务合同法律审查规定内容摘要:
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审查借款主体、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是否与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的一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为以贷还贷的,应在借款用途中明确表述为“以贷还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在担保合同“其他事项”中明确“担保人知悉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 第二十八条 审查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一)为 自然人的,是否有个人签章以及是否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二)为法人的,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三)为其他组织的,单位印章和个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章; (四)授权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内容、期限、事项、签章等是否完备、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五)有关合同、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互之间同一主体的签章是否一致。 第二十九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 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和经营权限,明确贷款偿还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五章 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查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对保证担保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主合同与从合同在编号、内容(借款人名称、贷款人名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担保方式、其他事项栏)、签章等事项上是否保持衔接性。 第三十一条 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有关保证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担保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是否有批准文件或会议通过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规定该项担保须经内部决策机构通过的,是否有内部决策机构的通过文件。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签章的合法性、有效 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审查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已经明确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是否明确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保证期限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查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对抵押担保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比照本规定第。信用社信贷业务合同法律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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