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内容摘要:
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7 xxx 乡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 乡 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乡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 政府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乡 务公开责任单位确定公开内容后,应当报 旗 政府 政务公开办审核。 第五条 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 旗 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18 (三)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完工情况; (七)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九)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 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 (十一)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七条 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19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 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布: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政务信息公告栏; 第九条 应当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 xxx 乡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乡领导干部的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各位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位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以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各位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政府办公会议集中学法、集中培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 四、 乡 党政办公室负责拟订领导干部年度学习法律计划。 五、领导干部集体学习,一般每 月 安排两次,安排讲座辅导和交流学习体会。 六、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 党政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要求,提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 八、参加学习法律的领导干部要做好学习 笔记。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1 xxx 乡 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及定期清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 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业务机构组织起草。 第二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22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 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政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报送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形成正式文件。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 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镇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公众信息网络上发布。 乡 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布时间不少于 30 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23 级机关备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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