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养老保险(人才资源管理-员工激励)内容摘要:

第七讲:养老保险(人才资源管理-员工激励) 退休制度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历史沿革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二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纵向平衡的积累式 纵横交叉的部分积累式 横向平衡的现收现支式 退休制度许多国家对企业雇员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给予保证。 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退休条件雇员退休一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 为保证雇员的基本退休权益和退休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法定退休年龄都有严格规定,身体条件则由企业和有关部门掌握。 法定退休年龄在各国不甚统一,最低为 50 岁,最高为 67 岁,通常在 6065 岁之间,且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有差异,女性一般小于男性 5 岁左右。 根据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1、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职员年满 55 周岁,女工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 55 周岁,女性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3、 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 退休待遇国外企业雇员分为退休和退职两种,我国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三种,待遇有所不同。 退休待遇包括: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业雇员福利等。 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 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 (三) 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 退休金的确定一般以雇员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为基础,辅之以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或工龄)的退休年龄。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精神,退休金确定时必须考虑满足退休雇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并且还应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我国在立法中,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其一,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 (四) 工龄及其计算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 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工龄又称为总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日历年计算的全部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的计算是把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分企业按年累计起来。 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是指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内的连续不间断的全部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为准,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离职前后一般不连续计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对一些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从事低温或高温工作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一些化学、兵工即有毒作业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海拔 4500 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务,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流动在海拔 4500 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 13 章及第 14 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 总额 2%提存,并以 10 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 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 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6 年以上者。 6 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 46 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 51 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 56 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17 条、第 118 条、第 129 条、第 130 条、第 131 条、第 132 条、第 133 条、第 135 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 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 (休)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第 6 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 6 个月者以 1 年计算,未满 6 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 3 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 6 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 3 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年以上 10 年以下者给付 100%。 年以上的给付 60%。 年以上的给付 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 3 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34、第 136 条、第 137 条、第 138 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定名为:"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 参加员工")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 3%拨缴参加基金( 以下简称" 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 相对基金")。 参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 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 拨赠基金")。 其拨赠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 但不得以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措施。 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 7 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 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别资产帐户"及" 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 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 其权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政府或任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 6 个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 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 基金的收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 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 5 年以上或服务本公司年资 5 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 4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可净。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