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内容摘要:

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到位。 指定专人实施监视与测量,凡涉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相关设施验收时,做到验收记录齐全,资料完善。 被执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尚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 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西安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 6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交底明确。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报告制度,自工程进场一星期内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实施及时监督。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三:重大 危险源公示牌 — 7 —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 度 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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