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验收规范内容摘要:

4. 3. 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 3. 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 3. 5 各抹灰层这间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3. 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庆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徉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观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 、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 3. 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查方法:观察。 4. 3. 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3. 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 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 4. 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 4. 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合格。 砂浆的配合比较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 4. 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 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 4. 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 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4. 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 门窗工程 5. 1 一般规定 5. 1. 1 本章适用于木 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 1. 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 1. 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他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学习漏性能。 5. 1. 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们的防腐、填嵌处理。 5. 1. 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 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 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 1. 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并不得少于 3 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 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并不得少 于 10 樘,不足 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 1. 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 1. 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 1. 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 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5. 1. 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 1. 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针固定。 5. 1. 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 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 2. 1 本节适用于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 2. 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杠记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 2. 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 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 2. 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 2. 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 对于清漆制口,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口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 2. 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 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 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和,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 2. 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 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 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 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 2. 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 2. 9 木门 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 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 2. 10 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守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卷宗检查;手扳检查。 5. 2. 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5. 2. 1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 2. 13 木门窗的割角、拼。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