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店运营手册内容摘要:

了隐瞒事实真相而说谎的。 超越权限查阅公司文件、资料、数据 等商业机密的。 弄虚作假多报费用。 私自 出售门店废旧物资并占为己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的。 偷拿商品或私分促销赠品的。 对违反以上第 2 条的,除作解聘处理之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及岗位责任金并不给予任何补偿,造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营业主管及经理 有 权对所有自营店 内的 A 类过失、 B 类过失 开据《处罚通知单》 ,给予处罚。 七、 C 类过失、 D 类过失处罚的程序及权限: 营业 经理 有权对发生在 自营店范围内 的 C 类过失、 D 类过失 进行调查并进行 处理。 集团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发生 的 C 类过失、 D 类过失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 审批执行。 八、各类过失造成的赔偿,由处罚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营 运部、财务部核查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九、罚款由门店出纳收取、建帐。 《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给个人,一联交门店出纳作收款依据,一联交门店存档、备查。 十、 A 类过失、 B 类过失罚款必须当场交纳,其他过失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十一、因过失被解聘的当事人的经济处罚 或损失赔偿 ,由财务部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工资不足部分 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11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 则 作息时间 第一条 门店作息时间分冬季和夏季作息时间,冬季范围为 每年 11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夏季范围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第二条 冬季作息时间为 9: 30— 20: 30,夏季作息时间为 9: 00— 21: 30。 第三条 各店铺出勤由营业部 安排,但交接班须有 30 分钟,同时遇节假日或店庆应安排 拖 班。 拖 班作息时间:早班员工下午 17: 30 下班,晚班员工中午 12: 00 上班。 第四条 营业经理及主管执行值班经理带班制,早晚分班,保持营业时间有管理人员在现场。 第 五 条 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公休、不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需经营运部经理同意。 第六 条 门店在下列节 日期间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一天 二、春节三天 三、五一劳动节一天 四、国庆节一天 五 、员工在上述六天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基础工资按 3 倍计算或 给予补 休。 第二 则 考勤记录 第一条 门店考勤由 营业主管记录 后交营运部审核,次月 1 日上报公司审核,次月 5 日前完成工资发放。 第二条 门店 考勤 实行点名制。 第三条 考勤符号:事假 ,病假△,旷工〇,迟到※,早退⊙,补休☆,婚假 +,丧假177。 ,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四条 员工考勤是工资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营业主管 必须及时 、准确记录出勤、缺勤情况,严格按照权限执行各类假别的审批和管理;如实反映考勤中存在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考勤凭证。 12 第三 则 考勤考核 第一条 出勤 —— 分为到岗和在岗 一、门店每天执行早会制度,早会时间 为开店前半小时。 二、到岗:根据门店上班时间规定,按时到达门店工作岗位为到岗。 三、在岗:工作时间内,在门店以外处理公务,为在岗。 第二条 迟到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 5 分钟之后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 二、每次迟到 30 分钟以内, 罚款 10 元。 三、 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等同旷工处理。 第 三条 早退 一、未按下班时间规定,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二、每次早退 30 分钟以内, 罚款 50 元。 三、早退 30 分钟以上者,等同旷工处理。 第四条 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 30 分钟 60 分钟,按半天旷工处理。 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新工作岗位者,按实际到岗时间计算 迟到或矿工。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通过电话或口信方式请假,假后回岗 24 小时之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按半天旷工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岗位者,擅离岗位时间为旷工。 未经批准续假或超假,无特殊理由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事后请假无法证明是因急病、急事者,未上班时间为旷工。 伪造疾病证明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休假证明者,按不诚实行为处理。 因打架斗欧或酗酒等原因导致不能上班的,按实际未上班时间计算 旷工。 二、旷工或视同旷工事件的处理: 半天旷工: 罚款 50 元。 一天旷工:罚款 100 元。 连续旷工 2 天或全月累计旷工 3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 5 天,作解聘 处理。 第五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 请假申请单》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事假:事假期间不予计发工资(包括 底薪、岗位工资及全勤奖 )。 13 第七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应于生病当日上班前后 20 分钟内向批假权限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电话或口信),病愈后次日持县级 及 以上国家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收费单据办理病假手续。 二、无疾病证明书、病历及收费单据者不予办理病假手续,一律作为事假处理。 三、病假 10 天以内(含 10 天)每天按 20 元发给基础工资,超过 10 天不再发放。 第 八 条 婚假 计划、生育假、产假按照 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第 九 条 丧假 一、 员工因亲属死亡,凭死亡证明或信函,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二、因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继(养)父母、子女死亡,给予丧假 5天。 三、因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给予丧假 3 天。 四、员工亲属死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超假的,所超时间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期间每天按 20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十 条 公益事业假 员工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如义务献血,救灾、抢险、舍己救人等)需 要休养的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提供相应证明为依据,可 给予相应假期。 假期中每天按 20 元发给基础工资。 第四 则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请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当天用电话迅速向权限负责人报告,说明事由,取得口头同意方能请假。 第二条 审批权限: 一、 店员 及店长 请假: 2 天及以内由 自营 营运部审批, 3 天及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营业主管 及经理 : 2 天及以内由自营营运部 审批, 3 天及以上由 人力资源部 审批, 5 天及以 上由 副总 审 经理及以上审 批。 三、异地调配员工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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