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内容摘要:
部 五个 一工程 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 5 万元、理工科单项达 20 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 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 五个一工程 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 3 万元、理工科单项达 12 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 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课题经费文科单 项达 1 万元、理工科单项达 4 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 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三、 著作 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 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 凡在学术刊物的 增刊、特刊、专刊、专辑 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 SCI、 EI 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 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 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 核心刊物 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 以上 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五、市指设区市。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 识,掌握本学科的职业技术现状和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 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 1 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 2 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 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 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 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 3 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 2门以上课程,其中 1 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 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从事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工作实践,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教育 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前 3 名)。 三、获省 (部 )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或获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 200 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 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以 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 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 2 篇以上,文科类 3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 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 4 篇以上,文科类 5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 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至少一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 100200 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 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 2 篇以上,文科类 3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 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 作者)。 (二)出版论著 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 4 篇以上,文科类 5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 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 6 篇以上,文科类 7 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 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 4 篇以上(至少一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 60 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论 文、出版著作(教材) 1 篇 (部 )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2 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 2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要求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 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 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 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 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 1 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迟 2 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 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 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 ,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3 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 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 1 次年度教学质量评 估为优秀,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从事实习、实训、设计、调查等工作实践,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良好。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获市 (厅 )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或获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 200 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4 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1 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3 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1 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至少 1 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在 100200 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5 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1 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 )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4 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1 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其中有 2 篇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 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 60 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 1 篇(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1 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院校讲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高等职业 技术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独立开设专业或基础课程,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教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院校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 1 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 2 年申报;受。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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