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内容摘要: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合伙负责人: 出纳: 会计: 采购: 仓管: (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 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 .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三)如停业,发票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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