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 2/3 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按期 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竞业禁止与豁免 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 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 除 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 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b.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c.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d.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e. 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f. 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 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 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b. 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 c. 处理利益冲突; d. 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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