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科普宣传手册(修改稿)内容摘要:

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六) 信息服务。 建设 “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 ,优先为已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及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8 一、 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基本功能 (一)具有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功能。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配备必要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挥科技孵化器的作用,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发基地。 (三)具有培育农业科技型示范企业,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四)具有培养人才、补充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功能。 依托示 范园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面,使其成为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和开展技术培训的基地,提高周边地区劳动者科技素质。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 “ 省科技厅 ” )负责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 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 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关键作用与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试验区(示范区、示范基地、密集区)。 ,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明显。 19 ,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 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高等学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规划建设的示范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和支持。 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 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 3000 万元以上且盈利。 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 1 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且盈利。 (二) 申报、认定程序 ,由示范园 管理机构填写申报书一式六份,由州(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示范园企业需同时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3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三、 管理与考核 (一) 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20 (二) 通过认定的示范园,省科技厅一次性给予综合型示范园牵头承办单位 40万元至 60 万元、专业型示范园主要承担单位 20 万元至 30 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省级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已获得省科技厅经费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三) “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 ” 实行标牌管理。 对认定的示范园进行授牌,并在示范园树立标示牌,以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并接受监督。 (四) 获 “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 ” 认定挂牌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 优先支持。 (五) 省科技厅与示范园管理机构签订任务书,作为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复评考核制度。 授牌后每 3 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 (六) 为加强示范园的管理,对 “ 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 ”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 11 月底前按任务书的要求,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示范园工作总结报送省科技厅。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升我省科技 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 2020〕720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 2020〕 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 21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云南省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 原特色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银行等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四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科技贷款补助:包括科技 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四、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可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22 ,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 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投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5000 万元以上,且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的 50%,或已投资金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上,管理的投资基金人民币 1 亿元以上,对我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已投资的资金超过管理基金的 50%; 1000 万元以上;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 10 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 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条件: ( 1)、 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 2)、 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 3)、 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 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 4)、 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 23 ( 1)、 为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主要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 2)、 公司正常运营二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 3)、 申报专项补助时,公司贷款余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 60%,累计发放贷款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 80%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 ( 4)、 贷款利率水平 不超过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贷款平均年利率不超过15%); ( 5)、 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 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 70%;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 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 7)、 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 1)、 为已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科技型中 小企业发放贷款; ( 2)、 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可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 1)、 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4 ( 2)、 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及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 3)、 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0%。 条件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担保风险补助: ( 1)、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 2)、 担保费率不超过 3%; ( 3)、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