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排版、字体要求内容摘要:

时间。 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 “ 会议纪要 ” 组成。 其标识位置同 ,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 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 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 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7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 绝密 ” 、 “ 机密 ” 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 “ 特急 ” 、 “ 急件 ”。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 “ 特提 ” 、 “ 特急 ” 、 “ 加急 ” 、 “ 平急 ”。 (三)发文 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 “ 请示 ” 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 公文除 “ 会议纪要 ” 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 ,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