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多国开发银行统一版内容摘要:
雇主不能对 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 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 ( 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 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还要满足下列规定: 在工程师按照本合同条件二级条款的要求采取行动之前,要得到雇主的特别批准。 子条款第 款【确定延长合同期和 /或追加费用的批准】。 子条款第 款【发布变更指示】,除了 在紧急情况下由工程师确定,或 如果变更会以低于合同平均价格增加接受的合同金额。 子条款第 款【承包商按照子条提出的变更的批准】。 子条款第 款【对每种可支付货币可支付数量的说明】。 尽管按照上面所列的义务责任要经过批准,然而,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当紧急情况影响到了工程 的使用寿命或相关的性能,工程师可以指导承包商来实施所有这些工程,不会免除承包商合同约束下的所有责任,或者要指导承包商进行工程师认为对于减少或减小风险是必要的工作。 尽管没有得到雇主的批准,承包商也要立即服从,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实施。 工程师要按照第 13 款的规定来确定由于这些相关指示性工程对合同价格产生的附加费用,并要将此通知于承包商,并要递交给雇主一份复印件。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 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 (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 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 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 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 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 由助理按照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 力。 但: ( 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 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 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 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 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 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 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 a)发出口头指示; ( b)在发出指示后 2 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 c)在接到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工程师的撤换 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 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 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 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做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 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 20 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做出了修改。 第 4 章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 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 1)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 2)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 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 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 b)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 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 c)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 ( 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 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 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 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 28 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 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 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 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 28 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 21 天内将 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不受本合同条件子条款规定的限定,无论什么时候当成本和 /或法律条款发生了变化,或由于合同价格以专门货币可支付数量超过 25%的部分发生了变化,工程师确定了追加的或减少的合同价格,则承包商要在工程师的要求下立即以相同的比例,并以同种货币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履约担保的总量。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 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 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 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在工程 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 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未能流利地使用规定的语言,则承包商要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指派能胜任的翻译人员,其数量要由工程师确定。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 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 28 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 d 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 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 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 承包商要确保施加于承包商的子条款第 款【保密事项】同样适用于分包商。 当可行时,承包商要给那些来 自于乡下的承包商公平的和合理的机会让他们成为分包商。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 合作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 雇主的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 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 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 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 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 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 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 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 款【决定】的规定做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 上面 a 、 b 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 10 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 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 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 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 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 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 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 a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及气候条件; c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 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 接受的合同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多国开发银行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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