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文本内容摘要:

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鼓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 、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 4) 确需使用耕地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16 (三)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规划中将下列土地应当划入 林业用地区 :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 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 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林业用地区 面积土地面积 14708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 主要分布于 中 低山区和丘陵 山地 地区 ,包括巴山、高楠、左岚、北屏、高燕、龙田、沿河等乡镇。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 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 4)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除外)占用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用。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 牧业用地区 17 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主要包括现有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 (已划入其他用地区的除外 ); 规划 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牧草地,如退耕还牧、防沙种草等土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牧草地;为牧业生产和生 态建设服务的牧道、栏圈、牲畜饮水点、放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 牧业用地区 面积 7064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 主要分布在 东安 、河鱼 等 乡 镇。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五) 城乡建设用 地区 城乡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下同)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它包括现有的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发展用地,附属于城镇和村镇的开发区、工业小区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区 面积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8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应突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内部功能布局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 ( 2)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城镇空间体系控制的生态走廊,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山体、水体等; ( 3)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土地原则上不安排基本农田; ( 5)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六)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面积有 139766 公顷 , 占全县面积的 %。 该区的自然保护区有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县内 11 个镇乡(左岚、龙田、北屏、高楠、高观、东安、厚坪、明中、蓼子、咸宜、岚天)总面积136017公顷。 规划中将下列土地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湿地、水域、森林、草原;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等自然遗迹; 19 5)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域。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 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包括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该区的风景旅游用地区有黄安坝、九重山、寒溪沟、仙女池、青龙峡、亢河、神田、羊耳坝水库、巴山水库和坪坝大梁等景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达 54596公顷,占全县面积的 %。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 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20 (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八) 其它用地区 其它用途区主要指河流、湖泊、水库水面风景名胜等及不宜划入上述几类用途区的其它土地。 全县规划的其它用途区总面积 , 占全县面积的 %, 该区域管制规则如下: ( 1)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随意对该区土地进行开垦或填埋; ( 2)严禁在该区建设非农建筑物; ( 3)区内土地在本轮规划期内基本维持现状 ; ( 4)区内发展旅游以不损害区内自然生态景观或文化旅游资源为前提,区内建设用地严格按照旅游用地专项规划设置。 二 、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在确定城乡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的基础上 , 将全县分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一)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城口县允许建设区 面积 ,占国土面积的 %。 21 管制规则:允许建设区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允许建设区布局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城口县有条件建设区面积 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 管制规 则: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尽量采用了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如城市规划边界和旅游规划等规划边界。 (三)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城口县限制建设面积 公顷,占国土面积的%。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 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 禁止建设区 22 禁止建设区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 规划期间,将大巴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巴山水库四周山地、沿河、东安、高燕等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划入禁止建设区。 城口县禁止建设区面积 ,占国土面积的 %。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23 第五章 土地利用主要任务与重大工程安排 依托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加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注重土地生态保护,统筹城乡发展。 一 、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一)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构建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市级规划要求, 城口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为 24040 公顷,将 耕 地保护 目标下达各乡镇,由各乡镇层层分解,建立县、乡、村、组、户五级耕保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为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耕地保护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见 附 表 5)。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对确需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占用耕地的评价机制,提高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提高用地成本,从而控制和减少耕地占用量。 2020~ 2020 年全县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400 公顷以内 (见附表 7)。 24 切实落 实补充耕地任务 规划期内加大耕地的补充力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 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各乡镇要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 规划到 2020年全县 通过 土地整 治 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 3210 公顷 (见表 7)。 (二)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落实基本农田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4300 公顷 ,城口县根据实际需要,多划定 700 公顷,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合计保有基本农田 15000 公顷。 规划期内 城口 县必须保持 14300 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在不突破多划的 700 公顷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 将 15000 公顷基本农田保有 目标按照 “保优不保劣 ”的原则分配落实各乡镇。 继续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25 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 应重点抓好国家投资的农业重点开发项目区、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加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查, 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符合法定单独选址条件的国家和 市重点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 (三) 实施粮食生产基础工 程 在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前提下,挖掘复种潜力,努力提高单产,稳定粮食产量,基本实现粮食自给。 根据城口县自然条件、农业生产特点,以海拔高度、水、热条件、作物生长条件为基础,按照传统种植业区划成果,结合生产条件和农业发展方向,将粮食产业区划为以下几个方面: 低山粮区:涉及高观、葛城、高燕、巴山、坪坝、明通、周溪、咸宜、修齐、庙坝 10 个乡镇。 中山粮区:涉及龙田、北屏、治平、河鱼、左岚、沿河 6个乡镇。 高山粮区:涉及明中、龙田、北屏、厚坪、岚天、东安、高楠、鸡鸣、双河、高燕、巴山、左岚、坪坝、沿河、蓼子、明 通、周溪、咸宜、修齐、河鱼、治平、庙坝 22 个乡镇。 特色小杂粮区:涉及葛城、龙田、左岚、高楠、北屏、岚天 6个乡镇。 (四) 发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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