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公文行政格式模板内容摘要:

械、额定载重量 ≥500kg的载人电梯和设备原值超过 10 万元的检验、测量、 — 14— 试验设备的检验计划需上报 分 公司设备管理中心,由 分 公司汇总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设备正常大修必须经 分 公司批准立项,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修理项目检验和费用预估,费用由 分 公司承担。 第八章 设备报停、启封与退场 第三十八条 设备报停 设备因生产任务不饱满,预计将闲置三个月以上,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停申请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报停。 对已报停 的设备,由 分 公司统一调剂和调拨。 新购设备原则上 6 个月内不得报停,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报批,特殊情况指工程停工;工程发生重大技术变更;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 第三十九条 设备封存与启封 设备就地封存期间,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封存设备的保管、维护、定期保养和安全值班工作。 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设备管理中心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 各单位需要启封设备时,须向 分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启封使用。 停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设备,使用单位在再次启封使用时应补交报停期间的设备基本折旧。 对使用单位擅自启封设备, 分 公司除向使用单位补收报停期间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外,还可视情况给予处罚。 — 15— 第四十条 已完工或确认后续施工中不再需要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退场申请。 经设备管理中心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管理中心派人对退场设备进行技术性能检查验收,使用单位必须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修复,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由设备管理中心接收设备退场。 退场设备修复期间的折旧费由原使用单位负担,修复费用根据 分 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确定的责任单位负担。 若使用单位无法组织维修,则由设备管理中心代修,所发生的费 用由设备管理中心根据 分 公司机械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确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分摊费用。 各单位退场设备均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收回基地停放,并负责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 第九章 设备使用费的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备内部使用费包括设备的折旧费和设备大修理基金(非生产性设备和单台设备原值在 4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设备不收大修理基金), 设备大修理基金按设备折旧费的20%计提。 对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以设备进场或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之日为准),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设备折旧费按年数递减等 差计算,折旧费(月) =设备原值 ( 1残值率) 新旧系数 /折旧年限 /12,折旧年限按附表执行,新旧系数按年数递减等差数列确定,具体系数按附表执行。 — 16— 设备提足固定资产折旧后,经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鉴定,分为二种情况: 一、对机况较好,可继续使用的设备,按照最后一年折旧费的 60%进行计提折旧费用,大修理基金不再计提。 二、对于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及时申请报废。 分 公司财 人 部每月根据设备管理中心核算的设备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对各单位进行核收。 第十章 设备更新与改造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设备的更 新、改造计划。 主要大型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环保和经济论证,论证结果经 分 公司机电物资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经技术、安全、环保和经济论证,对机况虽好,但因技术落后、机型淘汰而导致设备的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或配套、匹配要求,通过维修、改造仍不能满足或不经济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更新。 对需要更新的设备优先进行调剂使用,若无法调剂则按报废或变卖方式处理。 第四十四条 设备改造前应编制改造计划,改造计划主要包括改造方案、改造图纸、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措 施,改造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设备改造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其审批权限为: (1)小型设备改造计划由 分 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2)大型和特大型设备改造计划经 分 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查后 — 17— 报集团股份公司批准。 第四十五条 经审批的设备改造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物资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进行过程监控、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所发生的改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分 公司对大型、特大型设备的改造过程进行监控,并组织(或委托各单位机电物资部)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章 设备报废与变卖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技术、安全、环保和经济论证,对已按规定足额计提了折旧的设备,因技术性能恶化且无修复价值、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应予以报废。 设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报废: (1)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2)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或使用、维修、保养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属淘汰机型又无 配件来源的; (5)发生事故,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 设备报废工作遵循 “逐台鉴定、集中审批、分级处理、最大利用、最小损失 ”的原则,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十八条 设备报废前,由各单位机电物资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队、车间)的分管领导、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安全、环保、经济鉴定,上报 分 公司机 — 18— 电物资部,由机电物资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偷盗等原因而灭失、丢失的设备,应作固定资产盘亏处理,随设备报废计划同期上报集团股份公司机电物资部。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未经批准前,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将零部件、辅机等拆作它用。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擅自留用或私自变卖、出租、转让报废设备。 第五十条 报废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全部上交 分 公司财务。 报废设备应按竞标方式进行处理,择优选择价格高、支付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回收单位。 对一次性处理收入预计超过 10 万元的报废设备,应按招标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需更新或已经长期闲置或预计长期闲置但又不满足报废条件的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变卖方式进行 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设备变卖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设备变卖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其审批权限为: (1)小型设备或一次性处理金额(设备原值,下同)低于 100万元的变卖计划由 分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 (2)大型设备、特大型设备或一次性处理金额大于 100 万元的变卖计划经 分 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集团股份公司机电物资部,由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二章 设备安全与事故管理 第五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 19—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中危及设备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现场指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起重设备、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使用管理,对这些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认证后方可进行。 严禁无证使用和拆装维修。 第五十五条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均属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大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30~ 300 万元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300~ 1000 万元的设备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第五十六条 所有设备事故都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 “四不放过 ”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故意谎报、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的现象,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 20— 第五十七条 设备事故应按实际情况如实。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