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新版内容摘要:

由创办成员以书面提名。 6. 董事可一直留任直至 (1) 他被公司通过普通决议免除职务;或 (2) 任何成员可于周年大会召开前最少七天通知公司,动议委任其他人替代他作为董事,而此动议被通过为普通决议。 7. 董事无须持有资格股份。 是否居住于香港不是先决条件。 8(a). 除非董事另行订定,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人,并须亲身出席或由经规则第 11条所委任的替代人代表出席。 不论本 章程有何规定,如公司只有壹名董事,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将为壹人。 8(b). 当公司只有壹名董事及那董事作出任何可由该公司在董事会上作出并且具有犹如已获公司在董事会上同意的效力的决定。 除非该决议是以书面作出并经董事签署,否则该董事须在七天内向公司提供一份该决定的书面纪录。 9. 由所有董事署名的董事局书面决议,将被视为有效及发生效力,如同董事会议已被召开及已举行。 10. 如有下列情况,董事必须离任: (1) 以书面通知向公司辞任;或 (2)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3) 精神不健全 11. 在得到董事局的批准后,当董事缺席时,可委任任何人士代替其职位,此委任并实时生效。 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 但他无须持有资格股份。 就该事实而论,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 根据本细则所作出的任何委任或罢免,必须由作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方可作实。 12. 假如董事局出现临时空缺,可由其他董事填补。 13. 董事有权在任何时间并不时委任任何人出任为额外董事。 14. 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及通过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 但在任何情况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壹人。 15. 任何董事可在公司属下受聘或持有任何盈利地位 (除核数师职位外 )。 而他或他作为成员之商行可在他担任董事职位之同时以专业资格为公司服务。 除了董事酬金外,并可向公司收取相关服务报酬。 5 一般管理 16. 董事局是被委托作为公司的一般管理事务及经营生意,并拥有全权作相关行动及事情,并在其认为有需要时代公司订定合约及聘书,另有权聘请,免除,或暂停任何行政人员,文员,会计,代理,工人及其他雇员。 董 事权力 17. 除本章程细则及其他明文赋予董事权力及权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会上的权力及作出有关行动及事情,但必须符合条例 (第三十二章 ),本章程细则及不时公司在大会上所订立的规则。 董事在该等规则未订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动,不会因该等规则的订立而变为无效。 18. 在不影响现行细则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及本章程细则赋予董事其他权力的原则下,公司现明确地声明董事有下列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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