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机构应由有权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并经各市联社、办事处确认,报省联社备案(必要时由省联社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在 20 万元(含)以下的,可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由贷款经办机构确定抵押物价值。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结息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周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使用年限不得低于 5年。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 抵押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贷款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 5 在合同中约定,可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七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经办机构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物的具体位置、面积、种类、承包期限等 ;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物登记;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参加农业保险的,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偿人; (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