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大道延长线改造工程(国贸大道至龙港路段南半幅)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根据本须知第 16 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审 查 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审 查 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 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 开 15 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 代理 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 ;; ; ; e. 监理质量目标; f.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未凭身份证明文件送交投标资料的。 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 16 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 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 5 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 通过资格文件审查和投标文件 有效 性 审查 的 投标 人, 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第三低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 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5 名或投标文件全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名的,将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人将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调整招标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文件中 各专业监理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仅限于没 有职称证的人员提供)、上岗证(包括监理员、安全员上岗证),上述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以供核查。 如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中标候选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在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重新提交资料。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不能把各专业监理人员的职称证、毕业证(仅限于没有职称证的人员提供)、上岗证(包括监理员、安全员上岗证)及上述人员的社会劳动证明原件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招标人有权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如此类推。 (七)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本 招标 (项目 )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天。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17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 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4. 履约保证金 34.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4. 2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 ,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5.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 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 穗价函 [1999]59 号 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37.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 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18 第 2 章 监理合同 19 合同编号: 金山大道延长线改造工程 (国贸大道至龙港路段南半幅 )工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委托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 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0 第一部分 总则(概述) 委托人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金山大道延长线改造工程 (国贸大道至龙港路段南半幅 )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 工程规模:金山大道延长线改造工程 (国贸大道至龙港路段 南半幅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部,按城市主干路I级标准设计,设计时速 60km/h;道路全 长 ,路基标准横断面为 ,路幅布置为: (中央 绿化 带 )++(主车道 )+5m(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 )+(侧绿化带),本标段总共有 1 座中桥(跨径组合 316 m)、 1 座大桥(跨径组合 316 m +20 m +516 m ), 6 座箱涵及输油管防护(盖板涵)等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总 投 资: 约 15000 万元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 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 3)中标通知书; ( 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 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 ( 6)本合同《专用条件》; ( 7)本合同《标准条件》; ( 8)本合同附件。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监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合格 21 工地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 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六、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合同价款 工程招标阶段至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以所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 ,按发改价格 [2020]670 号文件规定乘以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投标监理费浮动费率 (为 )计算 (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高程调整系数取 )。 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 元 (大写): (人民币)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 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 本合同履行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8 份,委托人执 5 份,受托人 1 份,其它 2 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 公司 投资管理办公室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 住所: 清河东路 319 号西副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84640312 电 话: 传真: 84640312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511400 邮政编码: 22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 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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