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保密协议内容摘要:

次重组而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 4 页 共 6 页 本协议各方仅能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有关本次重组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 本协议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提供方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只得将该等保密信息提供给本方负责决策或实施本次重组相关事宜以及具体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而不得透露给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任何人(包括协议各方内部未参与本次重组工作的其他人员);同时承诺不将其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只有经过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 其他各方才能将其知悉的保密 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例外 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本次重组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 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本次重组之任何信息; 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协议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本次重组之任何信息; 信息接受方在获得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 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保密责任,无论该信息上是否已经信息提供方标明“应予保密”或“属于专有”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示需要保密; 非因协议各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非协议各方过错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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