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第五章内容摘要:

租赁期间, 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 已留购 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监管期间内转售时存在征税问题。 方法: 完税价格 = 原进口价格 – 折旧 = 原进口价格 * ( 1 – 使用月数 /监 管年限 *月数) 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软件 介质 的 估 价 方法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按介质成本或者价值审定完税价格: ( 1) 介质或软件的价值分列; ( 2) 未分列 ,但可以证明介质或软件的成本或价值; 注意:美术、摄影、音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适用。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如果自身动力进境,不另计运费; 保费需要另求时: 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 %; 邮递费 包括保险费与运输费用; 边境外交货的运保费 = 边境口岸价 * 1%。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 )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运费、保险费等。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直接收取和间接的价款总额 (三) 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出口关税; 装船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 单独列明的卖方自己承担的佣金 (四)出品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同进口的六种方法: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计算法价格法、合理方法。 完税价格 = FOB(中国境内口岸) – 出口关税 = FOB / ( 1 + 出口关税率) 四★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 5 天 内(可延期 10 天)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 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完税价格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 2万人民币以下的 ; 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具保放行 货物请求权。 估价方法的选择权 :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 知情权。 估价不服下的 申诉权。 向上级海关提请 行政复议 和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如实提供单证的义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举证的义务。 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 物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的类别、原产地认定标准、申报要求、原产地证明书、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原产地即货物的国籍,原产地不同所享受的待遇就不同。 (二)原产地的类别:优惠原产地,非优惠原产地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 CEPA 香港规则》、《 CEPA 澳门规则》《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非亚大洲的 33 个国家) 》、《中巴 自由贸易 协议》 、《中智自贸协定》 等。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 实质性改变:《协调制度》中的 某位数级税目改变 、 增值部分 超过了所得货物价格的一定比例、加工后货物基本特征的 主要工序。 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 1) 完全获得标准 (开采、收获、饲养、公海捕捞及加工、回收废旧等) ( 2)从价百分比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 —— 非成员国材料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的 55%; 非原产于孟加拉国材料 不超过 65%。 《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 非成员材料不超过 60%,且最后工序在 成员方境内完成。 《港澳 CEPA》 —— 在港澳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总价 30% 《中巴自贸协定》 —— 使用中国、巴基斯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40%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对非该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 40%。 《中智自贸协定》 —— 使用非成员方原产材料占货值小于 60%。 ( 3)直接运输协议 ① 运输 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除简单处理外,未经 任何其他处理。 ③ CEPA 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 从 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 直运内地口岸。 ④ 《中巴自贸协定》:同①②。 ⑤ 《中智自贸协定》进入所过国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 ( 1) 完全获得标准。 ( 2) “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 (四位编码) 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 从价百分比 、 制造或加工工序 等为补充标准。 从价百分比公式: [工厂交货价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 工厂交货价 * 100% ≧ 30% (四)申报要求 《 亚太贸易协定》需提交 原产地证书 正本,经过非受惠国的,需提供过境国家 未加工证明 及全程提单。 《中国 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报关时要 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提交原产地证书及未加工证明; CEPA 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 香港产品, 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 《中智自贸协定》主动提交智利签发出的原产地证书、提单、发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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