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合同的依据。 25.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 提 交履约 /质量 保证书一份。 履约 /质量保证书 保证金额为中标总额的 _10_%。 如中标人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则不需支付违约保证金。 其违约保证书在合同执行完毕(含质量保证期)后自然失效。 26.拒签合同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 条处理。 27.中标人违约 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七、其 他 事 项 28.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 1)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 基数。 ( 2)中标服务费 标准为中标总金额的 %。 ( 3)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 天内 签约前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 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式。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10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合同 ”系指买方和卖方 (以下简称合同双方 )已达成协议 ,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 件,包括所有的附件 、 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合同价格 ” 系指根据合同,在卖方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买方的价款。 ”设备提供 ” 系指投标方按要求所提供的设备。 ”服务 ” 系指 招标文件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出售后服务的义务 、 安装调试 、 技术协助 、 培训服务以及设备提供等其他类似义务。 “买方 ”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卖方 ” 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现场 ” 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验收 ” 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 .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 ,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 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合同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近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 、 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 、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之方式一种付款: ( 1)银行托付; ( 2)电汇付款(外地单位)。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11 合同 签订、设备到位时 买方向卖方支付 30%预付款,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时再支付 总价 50%的 款 ,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经国家审计并扣除 10%的 履约 /质量保证金后一个月内付清。 7.价格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提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8.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 所 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 、 未使用过的 、 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一流的工艺,并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 、 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 货物经过正确的安装 、 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 、 工艺和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 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9.检验 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 、 规格 、 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议付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 、 规格 、 数量和质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说明。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等,买方 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 、 安装 、 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 述 一种或多种解决索赔事宜。 (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 、 银行费用 、 运输和保险费 、 检验费 、 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 2)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 、 部件和设备,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 、 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 4)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12 出的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论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 /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1.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卖方未能按 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 12 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论付款或从履约 /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 %,不满 7 天的按 7 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金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为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2.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 、 严重火灾 、 洪水 、 台风 、 地震等不可抗 力 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而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 、 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赏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 征 收的与履行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由 买方支付。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 征 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由 卖方支付。 14.履约 /质量保证金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 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提交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2 个月。 履约保证金应由银行开具:支票 、 汇票 、 电汇付款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 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提交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 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 12 个月。 质量保证金应由银行开具:支票 、 汇票 、 电汇付款方式。 卖方提供的履约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开具的支票付款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 /质量保证金取得补偿。 15.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 出 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13 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延期内支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一旦 买方根据第 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采购类似未支付部分货物。 卖方应承担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 以 书面通知卖方,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17.变更指示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以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 1)合同项下需要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 、 设计或规格; ( 2)转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 3)交 货地点; (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然后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的时间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变更指示后 30 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18.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须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转让与分包 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 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1.计量单位 合同正本贰份 `副本壹份,甲已双方各持正本壹份,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副本壹份。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通知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14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已书面或电传 、 `电报 、 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已书面形式确认并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 、 合同中的规定 、 有关规定 、 计划 、 图纸 、 式样 、 样本 及 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有关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合同本身外, 款列明的所 有 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副本)退还买方。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 经 双方签字在买方收 到卖方的履约 /质量保证金 后,即开始生效。 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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