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内容摘要: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8)开标结束。 6.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 有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中标通知 在本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本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 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 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 投 标价 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若 投标人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更新或补充,则按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 标准 进行审查;否则不 再 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条件 类似项目 业绩 主要人员 主要机械设备 财务 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其他要求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前表”第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前表”第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前表”第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前表 ”第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前表 ”第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投标总价 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投标价控制上限3,661,257,948 元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19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 对通过 形式 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的投标文件 进行合同条件 评审 , 合同条件通过详细评审的主要条件: ( 1)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2)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 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 6)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之一,将不通过详细评审。 3. 投标价评定 详细评审 招标人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 进行比较,发现投标人的 投标总 价低于招标人设置投标价控制上限 15%以下(含 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标价可以 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 否则其投标应作 废 标处理;如果投标人投标价合理或能说明其合理,招标人将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0 废 标条件汇总 一、初步评审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 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出现二个及以上报价; 提供的 资格 审查更新或补充材料不能满足 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不清晰可辨;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其授权书、公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投标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1承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1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1权利义务对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规定有重要保留; 1 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1投标人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1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1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1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确有欺诈行为; 投标报价超过公布 的控制价上限 ;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 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 进行评审 , 并 推荐 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投标报价最低的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 评标价低于招标人 设 置投标价控制上限 15%以下(含 15%),且无法说明理由)。 投标报价相等 时 ,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中标。 2.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 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2. 1. 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详细评审标准 2. 2. 1 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 1. 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 5. 1 项至第 3. 5. 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 1.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1 项、第 2. 1. 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 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 1. 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 1. 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1. 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入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算术性修正原则 (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 (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投标总价时,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同时修正各项单价及合价。 22 3. 2 详细评审 3. 2. 1评标委员会 确定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其 评标价。 3. 2. 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 价低于 招标人 设 置的投标价控制上限 15%(或等于 15%)时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 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 3.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3. 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3.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4 评标结果 3. 4. 1 评标委员会 将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 推荐中标候选人。 3. 4. 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4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另见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20)第 56 号令 (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 25 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 —— 业主(下同): 四川内遂高速公路有限责 任公司 承包人: 监理人:本合同监理单位是经施工监理招标与业主签订本项目监理工作总承包的监理公司,具体单位名称是: (业主另行通知)。 施工段(新增) 为便于工程结算与管理,发包人按里程桩号将本工程分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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