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刑法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图表框 一、犯罪的客体 种类 {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 精神状况 生理功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满 18周岁 正常 健全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 14周岁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健全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 正常 健全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① 又聋又哑的人 ②盲人 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必要要件 ①危害行为 ﹛ ② 危害结果 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 四、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①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意 准备 实行 结果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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