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内容摘要:

同种的更为复杂,首先是移植器官的种类受到限制,如睾丸、卵巢这类腺体不能进行移植,否则将违背伦理道德;有些大器官如脑组织也不能移植,其他器官是否能够移植,要以该器官移植后能否引起人的特性的改变为伦理准则;其次是动物保护问题,如黑猩猩和狒狒之类的珍稀动物是国家一级保护对象,不准随意捕杀,为了移植器官获得成功,减少排斥反应和考虑器官的功能 完好,灵长类大型器官就成为首选,而动物保护法,不允许任何人毁之,否则践踏法律要受到制裁,这就给异种器官移植带来了疑难。 所以,应将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的重点放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容易得到的动物身上;再次,动物器官蕴藏着的病毒是否能传染给人,这也是必须考虑的道德问题。 (五)其它道德问题 器官移植费用昂贵 在发达国家,有条件的一般民众可以支付移植费用。 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器官移植的高昂费用,一般民众是无法支付的,如肾移植约需要 15— 20 元万人民币、肺移植需要 30万元人民币、心脏移植需要 50 万元、肝移植需要 60— 70 万元,术后还有一系列的护理及监护费用。 其它应考虑的伦理问题 其它伦理问题主要有 :接受器官移植后的家庭价值和社会价值;接受移植后的生存率,以及之后的经济问题等。 四、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与立法 综上所述,有关器官移植的一系列问题,在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和立法要点。 (一) 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1.在器官移植中应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从事器官移植的临床医生应把恢复病人的健康作为首要的目的;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学发展应是第二位的;还应 注重辩证统一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严格遵 守医学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的 原则。 选择受体的医学标准是:器官功能衰竭又无其他办法可以治疗,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则可能死亡;受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好,肌体的心理状态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的耐受性强;于供体器官的组织相容性最佳,移植成功的把握最大。 受体选择的参考项目有:社会价值;家庭的地位及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 3.器官移植过程中,医生应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并遵循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活体提供器官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不能危及供者的生命,摘取某些成对健康器官之一,或 失去部分器官组织并不影响供者原有的生理功能,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威胁,也不会因此而致残;受者的得益于供者的损伤应有恰当的比例,得要大于失;采用当前公认的科学测试方法确定供者的死亡。 判定死亡的医生于器官移植手术不发生直接关系;对接受移植的患者必须坚持全面认真的评价其它疗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之后,才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手术应由经专门训练、有实验室和临床实践经验、具备专业技术的医生施行,并在设施完备,能保证安全的专门机构进行。 4.器官移植手术中,应保护“受者”和“供者”双方的秘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活人捐献 器官,一定要出自自愿,不可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向“供者”、“受者”双方或其亲属及法定代理人说明器官移植的程序,说明移植可能发生的危险;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和组织可采用自愿捐献,推定同意和需要决定等三相结合或并用的原则;应禁止器官的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收集的商业化是不可取的。 (二 ) 器官移植的法理问题与立法 器官移植的法理问题 ⑴器官移植的民法法理问题 提供移植的器官为何要以无偿的方式捐献。 提供器官可有三个方式,一是尸体内的器官提供。 尸体是有生命的人体在生命结束后所留下来的躯体,它是延续一个人尊严 的物品,不是一般的物品,不然摘取器官就是一般的毁损罪了。 但毁损尸体比一般毁损罪更重,尸体是一种“特种之物”,从尸体中取出的器官当然也就是特种之物,所以对于使用、收益、处理就必须受特别的限制。 应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来适用,只要有一部分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尸体。 二是活体器官提供,活人决不是物品。 获体内的器官当然也不是物品,不能以传统的民法捐献概念而行,因为我们不能把人的一部分看作是物品捐献出去,所以必须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打破这些观念,做一些特别的规定来排除此观念的适用。 三是人造器官,这是物品是明确而无争议的。 如果人造器官可以大量发展于临床上,将可以解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法律上诸多的争议。 谁可以提供尸体上的器官移植之需要。 有死者本人生前遗嘱表示同意提供是毫无争议的。 另一是死者的家属,器官移植的条例应规定死者亲属之书面同意,且不与死者生前的意思相反。 ⑵器官移植的刑法法理问题 医生从器官移植者获取器官是否涉及刑责。 法理上应支持医生摘取供体器官,此在法律下之结论是不是构成毁损尸体罪。 可以认为医生虽有毁损死者之行为,但无毁损尸体之故意。 而刑法是以故意或过失为原则,非故意、非过失的行为不处罚;所以医生既不是故意也不是 过失,就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从活体摘取器官就产生问题,如果器官之摘取造成提供者身体之伤害或死亡,即使摘取之行为先获得提供者的同意,也视为构成犯罪。 把肾脏取出来,究竟算不算重伤。 刑法是否应规定,受嘱托或获得同意而造成受害人重伤者称“善意之人身伤害罪”;器官移植虽获得当事人同意,但仍是犯罪。 犹如很多人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行为,只是法律无法处罚,对自杀者不处罚这是刑法上的两难。 至于医师,并非是为了杀人去帮助人自伤,所以只能说罪名可以是成立的但可减免刑罚而已。 因此我们可多加倡导捐献的风气,也促使器官移植在法律上能合法化。 死亡如何定义。 现行的民法、刑法都无法规定死亡的定义与判断方法,刑法以死亡作杀人罪或尸体损坏罪的分野时,多以医学上的传统心肺死亡来定义,就无法施行器官移植,因此出现“脑死亡”说。 脑死即脑干及全脑髓不可逆之功能丧失状态,其他器官即使有继续活动,但在短时间内必导致整个死亡。 脑死亡判定医师需要有三位,一位是主治医师,另外两位是神经外科、麻醉科或加护病房专业医师。 脑死亡判定的法定程序包括:脑电图平直,脑干完全没有反应;无自主呼吸运动。 当事人且使用人工呼吸器达十二小时以上,取掉呼吸机不能自主呼吸;体温由摄氏 37 度慢 慢下降,有时会降到 32 度。 所以又是需以电 温热身体,以免影响脑死亡判断。 第一次判定后,在接回呼吸机四小时后必须再作第二次判断,判定程序与第一次相同,以免误判。 但脑死亡的判定目前只适用于器官移植,不可用于其它判定上 立法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中期至今,人体器官移植在世界医学领域已取得了惊人的进展,我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虽然时间并不长,但在技术水平和成功率方面并不低。 我们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急需解决的 器官移植中的供求矛盾问题,同时还面临着更多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患者进行器官移植时沉重的经济负担;医学技术自身的发展水 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对国民的宣传教育不够等,这些问题对我国的器官移植进一步开展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困难。 尤其在我国医学临床上还没有实施“脑死亡”定义,再加上我国封建道德观念的厚重,这就直接阻碍了供体来源,形成对器官移植发展的障碍。 加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器官,或是私下进行器官买卖活动等,这些医德权利冲突的调整都是需要立法和实施法制的。 建立器官移植法律、法规 2020 年 8 月深圳市出台我国第一部地方器官移植法规,在未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一法规的制定可请医学、法学、伦理学专家、司法部 门及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参与,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在器官移植中应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相结合,注重辩证统一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从事器官移植的临床医生应把恢复病人的健康作为首要的目的,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学发展是第二位的。 审慎地选择受体,严格遵守以下医学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器官功能衰竭又无其他办法可以治疗,短期内不进行器官移植,则当事人可能死亡的;受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好,肌体的心理状态和整体功能好,对移植手术的耐受性强的;于供体器官的组织相容性最佳,移植成功的把握最大的。 受体选择的参考因素 :社会价值; 家庭的地位及作用; 经济支付能力; 器官资源的公正使用。 器官移植过程中,医生应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并遵循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以及有利和不伤害的原则:活体供器官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是不能危机供者的生命;摘取某些成对健康器官之一,或失去部分器官组织并不影响原有的生理功能,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威胁,也不会因此而致残;受者的得益与供者的损伤应有恰当的比例,得要大于失;采用当前公认的科学测试方法确定供者的死亡,判定死亡的医生与器官移植手术不发生直接关系; 对接受移植的患者必须坚持全 面认真的评价其它疗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之后,才决定是否进行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手术应由经专门训练、有实验室和临床实践经验、具备专业技术的医生施行,并在设施完备,能保证安全的专门机构进行;严禁器官的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收集的商业化是不可取的。 器官移植手术中,应保护“受者”和“供者”双方的秘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活人捐献器官,一定要出自自愿,不可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向“供者”、“受者”双方或其亲属及法定代理人说明器官移植的程序,说明移植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从尸体上摘取器官和组织可采用自愿捐献,推定同意和需要决定等三相 结合或并用的原则。 此外,“复制人”的器官进行移植的福与祸应从伦理上廓清,并从法理上阐明。 关于克隆人或其器官,人们很难想象当科学家把人体的细胞植入抽掉细胞核的牛卵子中的话,那么培育出来的是牛还是人。 他会长成一个人还是怪兽。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高级细胞技术”公司的科学家们准备把人类细胞植入牛的卵子里,从而培育出能供人体器官移植用得干细胞。 据他们称这种试验的最终目的不是克隆人,而是造福于人类,可借用这种组织移植手术之于某种脑死亡而导致的帕金森氏综合症患者。 该公司最终目的是力图在实验室提供出移植适用的各种人体器官, 如心、肺等。 美国的“全国生物科技顾问委员会”指出:“任何试图通过让人类细胞与非人类细胞结合从而培育出婴儿的方法都是不道德和不允许的”,因为“这种做法超出了自然的范畴”,给人们带来的后患将是无穷的。 美国的“ ABS”全球公司(牛养殖公司)和一家克隆技术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克隆牛带来如此高的效益,那么由牛及人的话同样有市场。 英国有些科学家则认为:如果允许进行人类克隆的话,不仅可供给器官移植所使用的器官,而且对多种不治之症,比如说,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综合症和出现脑死亡的各种疾病都可以进行治疗。 对于部分克隆人的器官 ,以提供受体进行器官移植时使用,或是治疗患者的绝症时使用,这究竟是福还是祸的问题,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和认识,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和相对结论,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对器官移植的伦理辩护和法理理论、原则、依据出台,并定将推动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 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班主任工作总结专题 8篇 第一篇 :班主任工作总结 小学班主任特别是一年级的班主任,是一个复合性角色。 当孩子们需要关心爱护时,班主任应该是一位慈母,给予他们细心的体贴和温暖;当孩子们有了缺点,班主任又该是一位严师,严肃地指出他 的不足,并帮助他改正。 于是,我认为班主任工作是一项既艰巨而又辛苦的工作。 说其艰巨,是指学生的成长,发展以至能否成为合格人才,班主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说其辛苦,是指每天除了对学生的学习负责以外,还要关心他们的身体、纪律、卫生、安全以及心理健康等情况。 尽管这样,下面我就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常规习惯,常抓不懈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节课、一两天说说就行的,它必须贯穿在整个管理过程中。 于是我制定出详细的班规,要求学生对照执行,使学生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由于低年级学生自觉性和自控力都比较差,避免不了会 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这就需要班主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操之过急。 于是,我经常利用班会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及时教育,给他们讲明道理及危害性,从而使学生做到自觉遵守纪律。 二、细处关爱,亲近学生 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一个班主任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要做到爱学生。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 ”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于细微处见真情,真诚的关心孩子,热心的帮助孩子。 我深信,爱是一种传递,当教师真诚的付出爱时,收获的必定是孩子更多的爱。 感受孩子们的心灵之语,便是我最快乐的一件事。 ” 三、具体要求,指导到位 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对事物的认知是整体性的,能熟知轮廓,但不注重细节。 我认为,首先要蹲下来,以孩子的视角观察事物,用孩子能听懂的话和他们交流。 其次,要注重细节教育,把该做的事指导到位,因为他们很想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很想把事情做好。 四、示范带头,直观引导 大教育家乌申斯基曾有过这样一段话:“教师个人的范例,对于学生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 ”低年级的学生对自己的班主任是一个怎样的老师,他们会留心观察班主任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每一种表情,会细心倾听班主任的每 一句话,他们对班主任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任和依赖情感。 班主任的自身素质,道德修养,班主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形之中会成为全班几十个孩子的榜样。 因此,在班级工作中我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事事从我做起,以良好的形象率先垂范,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的学生。 凡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自己做到,而且做得更好。 要求学生讲卫生,不随便乱扔垃圾,自己就做到随手捡拾垃圾。 要求学生不迟到,在我的带动下,我们班的大多数学生都能做到讲卫生不迟到,个个讲文明守纪律。 五、及时表扬,延迟批评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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